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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执行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09-09夏青

中国市场 2017年25期
关键词:政策执行僵尸企业

夏青

[摘要]处置“僵尸企业”能够为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供突破口,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处置“僵尸企业”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剩余任务仍然艰巨。文章为解决“僵尸企业”处置进程因利益冲突而一再受阻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站在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有兼并意愿的企业、“僵尸企业”及其员工等不同立场上分析各方的态度和利益诉求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为协调各方利益提供依据、加快去“僵尸企业”进程。

[关键词]“僵尸企业”;政策执行;利益协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5.173

1 引 言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閉的负债企业。“僵尸企业”是经济发展的 “痛点”,具体表现为:降低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因为“僵尸企业”需要银行和政府的不断输血,并占用着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宝贵社会资源,但无法产出与投入匹配的效益,使得社会生产要素配置扭曲;扰乱市场秩序,抢占其他健康企业的资源与机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僵尸企业”的大批存在会使宏观经济运行风险增加,可能触发严重的债务违约,严重影响市场及金融环境,成为拖累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巨大隐患;[1]另外,“僵尸企业”还会带来损害职工权益等诸多危害。[2]

处置“僵尸企业”是政府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重点,而供给侧改革又是经济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中共十八大以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进行经济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和主要抓手。2015年10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在广东省调研时明确指出,要更加重视供给侧调整,加快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意味着中央将处置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三者的关系视为层层嵌套的关系。[3]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是深入推进去产能的关键,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的关键。

2 政策执行现状及遇到的问题

中国“僵尸企业”的问题已在逐渐缓解,处置进程已取得一定的成就。在2000年至2013年间,中国工业部门“僵尸企业”比例于2000年达到最高(约30%),此后呈下降趋势,并在2004年后保持稳定(大约为7.51%)。[3]据统计,2016年,广东国有关停类“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2394户,浙江处置555家“僵尸企业”,山东125家省管“僵尸企业”实现退出,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共退出“僵尸企业”55户[4],“僵尸企业”处置进程已获一定成就。虽然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执行已取得一定成就,但余下进程却仍艰难。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将处置“僵尸企业”放在本年的政府重点任务中突出强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说,今年处置“僵尸企业”任务较重,整体难度不容低估。

文章认为,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难度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僵尸企业”及员工的利益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内外部冲突。具体表现为:①为去除阻碍社会进步因素,国家推进处置;②为维稳求政绩,保护已投心血和调控手段,地方政府选择搁置、延缓处置“僵尸企业”;③为减少放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及受到政府压力,金融机构选择忽视处置;④为防包袱上身且受进入壁垒阻碍,有兼并意愿的企业犹豫不决拖延了处置进程;⑤为逃离破产清算的巨大压力(主要来源于负债、政府、员工三方面),加之主观认识不足仍抱有幻想,“僵尸企业”推脱被处置;为求工作稳定,“僵尸企业”员工渴望“僵尸企业”被收购。

3 处置过程中各方态度及利益诉求

文章从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有兼并意愿的企业、“僵尸企业”及员工五个角度分析了处置“僵尸企业”进程中的各方态度和利益诉求。其中,处置过程中的各方态度及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国家

为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僵尸企业”的处置。“十三五”时期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和必要举措。处置“僵尸企业”是深入推进去产能的“牛鼻子”,能够为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供突破口,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

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僵尸企业”使得社会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低下。处置“僵尸企业”能释放被无效占用的宝贵市场资源,增加经济活力。

为消除隐藏的风险,积极推进处置“僵尸企业”的进程。“僵尸企业”资不抵债,为给其输血续命,政府财政负担加重,银行不良贷款高速增加。严重的债务违约累积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拖累国家经济,产生连锁反应。

3.2 地方政府

为维稳,拖延处置“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大多规模较大,集中着大量较低层次的就业人口,处置“僵尸企业”意味着会产生大量失业,造成大多家庭的不稳定,进而影响着社会稳定。此外,“僵尸企业”大多为大型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处置“僵尸企业”势必带来GDP和财政收入的减少。与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带来的系统性社会问题相比,地方政府更愿维持当前低效状态。

为政绩,阻碍处置“僵尸企业”,各地方政府大力支持、扶助地方企业发展国家重点扶持行业,造成了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一旦该行业出现“僵尸企业”,地方政府会为所辖区域内的“僵尸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补贴支持,以挤垮其他地区相关企业,在与其地方政府的竞争中取胜,获得显著政绩。[3]

为防已付心血的流失,延缓处置“僵尸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僵尸企业”上投入了大量的心血、精力和资金,不愿意让它垮掉,有财政能力的政府直接给企业补贴填补亏空,引入贷款为其续命,维持其小规模有限运营,形成承诺升级现象。

为保留调控社会问题的无形手段,搁置处置“僵尸企业”。某些“僵尸企业”是地方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窗口,进行着一些无盈利的公共服务,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功能(例如,闹盐慌时,政府给盐商或大型商超以补贴,以稳定盐价,平息社会慌乱情绪)。

3.3 金融机构

为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置“僵尸企业”上逆行。“僵尸企业”基本不具备偿贷能力,因其财务费用几乎完全挤占经营收益,资产不足以偿还贷款。由“僵尸企业”引发的不良贷款占银行不良贷款的一半权重,银行不敢冒然抽贷,否则只会加速“僵尸企业”的死亡,使不良贷款由逾期贷款升级至呆账贷款。

怀着信贷歧视,忽视处置“僵尸企业”。放贷于大型且有政府兜底的“僵尸企业”,坏账风险小,信用评价成本低,还能获得经济利益外的收益,这些造成了银行的信贷歧视,使银行更愿向“僵尸企业”放贷。

遭到政府行政干预,只得无视处置“僵尸企业”。政府为维稳会保护在地方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僵尸企业”,会对银行施壓,为“僵尸企业”争取逾期贷款及其利息提供展期,甚至减免等优惠政策。

3.4 有兼并意愿的企业

为防包袱上身,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犹豫不决。对一些企业而言,“僵尸企业”拥有宝贵的实物资源、人才资源、专业优势和市场空间,并购有利于扩大产能,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但“僵尸企业”过重的历史包袱(政府、“僵尸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利益难以协调),使得其不良资产、企业债务等处理起来繁杂,加大了收购成本(资金成本、时间成本)。

受制于进入壁垒,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只得望洋兴叹。“僵尸企业”的并购重组缺乏相应的市场机制,特别是“僵尸企业”往往规模大、资产额高,大多民间资本无实力控股以获话语权,“僵尸企业”仍按旧管理机制运行,投钱等于打水漂。

3.5 “僵尸企业”及其员工

为逃离破产清算的巨大压力,拖延被处置进程。如若进行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将面临四座大山:一是资产损过于巨大,无力偿还巨额债款。[5]二是不良资产、企业债务等处理起来麻烦;企业退出机制不完善,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长、债权受偿比例低、破产管理人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等,加大了企业退出的成本;三是有些“僵尸企业”受到政府行政压力,不被允许进行破产清算;四是需要剥离大量劳动人口,可能引发混乱,不敢也不愿。[7]

因主观认识不足,推迟被处置进程。在经济下行、行业预期不明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不认为自己到了非退市不可的地步,想再熬一熬。一些企业希冀于转型,但现实往往是技术创新能力不足[6],即使有资金却未找到方向。[5]一些企业寄希望于被兼并重组,为自己续命等待。一些企业希冀于获得政府行业救助名额以续命、翻身。[3]主观认识上的不足,使“僵尸企业”还抱有幻想,推脱被处置。

为求工作稳定,员工希望企业被兼并。“僵尸企业”为生存,常会减少生产规模,降低工资支出,这严重影响了员工工作与收入的稳定性,增加了员工的生存压力。[7]

4 协调各方利益的对策建议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是阻碍“僵尸企业”处置进程的主要力量,企业破产清算、兼并重组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阻挡了处置。要清理“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持国家经济活力,需对症(彼此冲突的各方利益)下药。具体来说,文章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4.1 国家要支持处置“僵尸企业”,加强监督考核

要助力化解过剩产能,完善兼并重组体系。国家开辟化解过剩产能的途径,有助于减缓“僵尸企业”负债压力进而推进处置进程。完善兼并重组体系,有助于减少处置的时间、经济成本,使兼并重组进程得以顺畅进行。

要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支持。为减少地方的不作为、拖延对处置的消极影响,国家要对地方政府下达处置硬任务,并加强监督保证任务得以及时完成。为防金融机构受不良贷款束缚而在处置进程逆行,国家可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给予优惠政策。

4.2 地方政府要减少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干预,增加政策支持

要放长眼光,减少干预。政府对“僵尸企业”施加干预能保持短期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但是从长远来看,地区宝贵市场资源被“僵尸企业”大量占用而得不到健康利用,会拖垮地方未来发展,埋下系统性、社会性问题的巨大隐患。因此,地方政府要减少对“僵尸企业”的干预,即减削对“僵尸企业”的政策优惠及各种补贴,减少对银行施压。

要为被处置企业的员工提供保障。清理“僵尸企业”必然会带来大规模失业,但从长远考虑不能因此放弃对其处置,为求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可对被处置企业的员工在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有兼并意愿的企业给予支持。减少有意兼并企业的顾虑有利于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进程,地方政府可向其提供准入、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为其扫除一些障碍。

4.3 金融机构应高瞻远瞩,严把放贷关

为“僵尸企业”放贷能获眼前小利——放贷对象有政府兜底、稳定,财务报表问题不易显露,但为“僵尸企业”提供不良贷款只能为其续命,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改善,“僵尸企业”的还款能力依旧较低。当不良贷款累积到一定程度,大批“僵尸企业”无力持续经营之时,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引起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与危机。金融机构需抛舍眼前小利,加强对信贷的评估,严把放贷标准,严把“僵尸企业”的放贷关。

5 结 论

尽管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处置任务依然艰巨,剩下的大多是难啃的硬骨头,处置进程更加艰难。其中的主要阻碍因素是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有兼并意愿的企业、“僵尸企业”及其员工各方彼此冲突的利益诉求和态度。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文章建议,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将眼光放长远,推进处置进程;国家帮助“僵尸企业”寻找过剩产能的途径,同时完善兼并重组体系。从各方利益出发是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核心,有效协调冲突的各方利益能大力推进处置进程,进而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把握好经济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和主要抓手。

参考文献:

[1]朱舜楠,陈琛.“僵尸企业”诱因与处置方略[J].改革,2016(3):110-119.

[2]康萍.如何有效防范“僵尸企业”金融风险[N].中国企业报道,2016-03-03.

[3]聂辉华,江艇.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6.

[4]秦交锋,乌梦达,李劲峰.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怎么抓?[EB/OL].[2017-03-04]www.gov.cn/xinwen/2017-03/04/content_5173244.htm#1.

[5]于瑶.特困企业:“活”不下去又不敢“死”[N].经济参考报,2016-11-18(11).

[6]程虹,胡德状.“僵尸企业”存在之谜:基于企业微观因素的实证解释[J].宏观质量研究,2016,4(1):7-25.

[7]谢玮.一个僵尸企业的自白:我觉得我死不了[J].中国经济周刊,201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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