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
2017-09-08王德远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王德远
摘要:以2014年3月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为视角,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适用现状,针对新《消法》第55條适用现状做出以下结论:“知假买假”者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分析;“欺诈行为”认定无需考虑经营者主观意图;“缺陷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新法第55条两款同时适用赔偿金时应综合考虑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欺诈行为;缺陷商品或服务
中图分类号: DF41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4-0068-05
我国于1994年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并于2013年立法修订对其进行了完善,用以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1994年《消法》中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影响深远。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国家经验,在改革开放初期成效显著,有效地减少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群体性消费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对此,于2014年运行的新《消法》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缺陷商品或服务”的合理解释与适用等学界意见不一,笔者在梳理了相关理论争议的基础上针对以上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认定
新《消法》修正案得以通过,第55条规定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其中第一款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支付商品或服务价款的3倍或者5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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