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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组织手段

2017-09-06廖成成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概念

廖成成

摘要:本文介绍了环保社会组织的概念;阐述了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总结了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社会治理的方式;最后,探讨和分析了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社会治理时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环保社会组织;概念;发展现状;问题一、环保社会组织的概念

环保社会组织,亦即民间环保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

环保社会组织在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的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协调环境利益冲突、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社会组织是通过社会力量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在环境社会治理中具有意义重大。

二、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环保组织主要有两种:一种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如各类官办的协会、学会、宣教中心等;另一种是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的 NGO。NGO 中影响力较大的包括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以及港澳台的地球之友等。

由于政策因素,我國环保 NGO 名义上挂靠政府机构。但实际上,它们很多已经独立运作,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比如,在厦门 PX 项目、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上海磁悬浮工程等公共环保事件中,环保 NGO 的广泛参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目前,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已经开启与政府合作推进生态环保的跨越式发展新阶段。比如,环境保护部举办环保社会组织培训班,使环保社会组织全面了解宏观环境形势,掌握与政府进行理性、有效互动的方式和方法,传授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领域的先进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以实际行动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

三、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

(一)宣传教育

环保社会组织凭借来自民间、贴近民间的优势,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兴趣,引导公众积极投身环境保护的公益事业。同时,环保社会组织发挥自身吸引和整合各种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生态等环保专项活动。

(二)公益诉讼

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是社会力量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的重要体现。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是公共利益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机制,主要适用于出现了民事侵权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性质的损害,但没有合适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特殊情形。因此,环保社会组织成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三)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环保社会组织凭借具有民众基础容易获得舆论支持的条件,以组织化的行动影响国家关于环境问题的政策和决定,发挥作为参与者和监督者的作用。

四、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问题

(一)缺乏政策支持

我国对环保社会组织施行“双重审批和管理”,导致许多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环保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获得登记。身份的缺失或错位,使得环保社会组织公信力受到质疑,无法按照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我国立法上鲜少对环保社会组织明确赋予相关实体权利,没有赋予环保社会组织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保决策的参与权和公众参与的监督和救济三项权利,导致环保社会组织在实践中行使起来“腰板不硬”,这极大的挫伤它们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缺少制度支撑

我国在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体系上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环保社会组织体系,使得环保社会治理参与环境治理时缺乏制度支撑。我国缺少培育扶持环保社会组织的机制,没有建立环保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更没有制定和按照合理标准,为包括环保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活动人物和代表,提供参与党代会、人代会以及政协会议的规范渠道和制度程序,让社会组织在决策和监督层面发挥常规影响。总之,整个环保社会组织体系有待完善。

(三)资金和自身能力不足

环保社会组织的资金和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其参与环境治理时操作性不够,效果不佳。环保社会组织的费用来源,主要靠收取会费,其次是组织成员和企业捐赠,以及政府与主管单位拨款,再次是咨询服务的微薄收入。同时我国环保社会组织的成员很少来自环境类相关专业,环保专业水平不够,其在资源动员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互动能力、危机应对能力、国际交往能力,特别是与各种环境保护相关的专业能力等方面也有所不足。因此,环保社会组织资金和自身能力不足已成为其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障碍。

(四)环境信息不公开

由于对政府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了解不够或不及时、对政策制定的背景不清、没有介入前期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导致大多数公众和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渠道不畅。重大经济决策前期,社会舆论介入、社会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参与,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使得环保社会组织参环境治理往往是信息泄露后的“被参与”。环境信息不公开,导致环保社会组织环境治理参与度不高,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五)公众参与不足

政府倡导不够、公众环境意识和志愿服务精神不高、 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认识、环境非政府组 织自身对外宣传不力等,都导致了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社会组织活动热情不高,从而直接影响了通过社会力量治理环境问题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10日.

[2]肖晓春,蔡守秋.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作用[J].求索,2009(4):125-1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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