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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2017-09-05王来华

债券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物权当事人

王来华

摘要: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程序和内容的角度出发,结合实例对案件诉讼过程中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障碍进行了梳理,并对相关法律制度及工作机制如何修订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诉讼法律障碍

由于自身经营机制和外部环境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呈现扩张趋势,不良资产不断积累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安全发展造成了隐患。控制和处置不良资产有现实的必要性。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4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当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处置不良资产效率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主要依靠诉讼的特点,着重从诉讼操作实务方面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供研究参考。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现状

据银监会披露,截至2016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5123亿元,较上季末增加了183亿元,较2015年底增加了2379亿元,较2014年底增加了6697亿元。2014年至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25%、1.67%、1.74%。从上述数据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呈现上升趋势,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置,将影响银行信贷投放力度和意愿。

据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到位,如贷款三查未落实,在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授信不统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信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违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信贷风险等。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体系建设现状

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方式主要包括诉讼清收、债权转让、贷款重组、本息减免等,比较新型的处置方式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与债转股。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法律方面,主要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等,以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方面,主要为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制度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贷款通则》、财政部与银监会共同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上述制度与规定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在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总体上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就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现状来看,在债务人配合处置的情况下,在贷款重组、本息减免等方面一般较少存在法律阻碍,但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采取诉讼清收的处置方式,涉及法律操作层面的问题就比较多,亟待改革推进。

不良资产处置诉讼操作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对诉讼效率影响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近几年来,有不少借款人不想还款或无力还款而失联、失踪或跑路。由于借款人失去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起诉后,先由法院按照《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与现场送达,送达不到的再进行公告送达。实际执行中,法院将起诉状交给邮政机构需要时间,邮政机构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才能把邮件退回给法院,由法院再办理起诉状送达公告。通常整个过程需要历时五六个月才能进行开庭审理。判决书、评估拍卖等过程也都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负担过重,效率低下,又额外增加了多次公告费用,已成为影响诉讼进程而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从法律角度看,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是指受送达人向法院确认的地址,而不是受送达人与银行约定确认的地址。很多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认定的地址是: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院要找到法定地址需要花费时间精力。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2015年12月,北京四中院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四季度政银企沟通交流会暨银行资产管理专题座谈会”上向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以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方式,解决非诉阶段、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予以明确。经了解,目前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签订法律文书(含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直接明确约定相关合同上的联系地址即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虽然版本不一,但内容约定基本都已到位。据不完全调查,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目前仅有个别法院认可并采用银行与当事人约定的联系地址作为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大部分法院仍不认可。

(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简易程序的审查标准不统一,不确定性因素较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現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ndprint

由于法律以及各级法院并未明确审查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法官的认识理解不一。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是继续审查还是直接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对方当事人失去联系时是否仍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明确规定。据调查,某银行曾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由于法官理解标准的不统一,一般当事人对诉讼配合程度较差,导致法院最终仅对抵押金额进行裁定,未对超出他项权证债权金额的利息与罚息进行裁定,造成对利息与罚息进行二次起诉,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简易程序时心存顾虑。

(三)《物权法》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存在冲突,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效果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这与《婚姻法》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目前各地区基本上都设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物权法》规定对财产进行公示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已婚家庭将房产登记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现象较为普遍,还有部分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登记部门无法核实真伪的虚假离婚证明进行房屋单独所有登记。上述冲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造成不便,在抵押登记实际操作上只能通过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面沟通,明确是否需要产权人配偶签字。实际上,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即使登记部门不要求产权人配偶签字,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常也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求产权人配偶签署相应的同意书或承诺书,以便发生纠纷后用作征得产权人配偶已经知晓并同意的书面证据。但此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做法增加了业务办理程序的复杂性,也造成部分当事人的不理解。对部分纯信用免担保的业务,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减化贷款程序赢得市场竞争优势,也存在无需借款人配偶签字的情况。但一旦发生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难以处置借款人家庭资产的风险。

(四)法院审理与执行流程效率不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院沟通存在一定障碍

时间成本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重点之一。在诉讼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法院审理与执行的效率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直接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由于多数不良资产诉讼处置的对方当事人配合程度较差或根本不配合,有时一笔不良资产从起诉到执行完成整个程序约需两年时间。在发生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当事人故意提出相关诉讼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等情形下,完成一件诉讼案有可能需要3至5年。

据了解,某银行1笔不良个人经营贷款1060万元,自2015年6月提起诉讼,2017年3月20日才取得一审判决书,之后可能还有二审程序、执行程序,期间还需要多次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漫长的诉讼过程对该银行二级分行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与法院沟通存在一定障碍,不利于诉讼案件的推进。

对策建议

改革推进影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操作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障碍,不仅需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司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通力合作,不断优化工作效能。

(一)将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授予法律效力,优化公告方式

建议修改《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让各级法院认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作为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认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效力。建议法院在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时,采取转入上门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每次可提前公告送达约两周时间,这样整个案件诉讼涉及的多次公告可节省约一年时间,能有效缩短诉讼时间、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节省司法资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效率可因此得到显著提高。

(二)统一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鼓励适用简易程序

鉴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本身具有较大优势,且比普通程序节省一半时间,可有效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标准,规定只要审查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如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相应抵押权登记证明或其他他项权利证书齐备、合法,即可裁定进行拍卖或变卖。同时,要积极推动并鼓励商业银行筛选符合条件的案件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高效保全不良资产,缓解法院案件审理压力。

(三)修订完善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解决不良资产处置适用法律的冲突

鉴于在《婚姻法》之后制定的《物权法》已经明确产权关系,夫妻双方将财产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也是处置权利的体现,产权人依法享有处置权等相关权利,建议将《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家庭内部关系不得对抗第三人,以此解决《物权法》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冲突问题。在立法部门尚未解决法律冲突之前,建议司法部门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顺利进行。

(四)优化审理与执行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提效能

一是减化与合并诉讼流程,创新对执行过程中的评估与拍卖两次摇球选择程序进行合并,在选择评估机构的同时选定拍卖机构,在完成评估相关程序后无需再上报委托拍卖机构,直接进入拍卖程序,该做法可节省拍卖摇球程序约1个月时间。

二是实行法官联系人制度,法院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官审理,每位法官固定负责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案件,方便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

三是建立政银司法协调联系机制,加强部门沟通,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金融办、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主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法院的沟通对接,就如何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案件审理与执行进程等事项进行讨论,不断优化审理与执行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诉讼案件的推进。

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防风险作为当前的主要责任,将处置不良资产作为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工作。拓展业务同时加强风险管理,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管住信贷源头风险和操作风险。(文章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刘颖鹿宁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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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小川.重建与再生[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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