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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德法共治

2017-09-04方彬彬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

摘 要 食品安全犯罪的德法共治理念,已在去年6月份举办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中国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在我国现阶段的践行还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健全、道德教化不深入、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困境。因此,本文认为要推动德法共治在我国的实施,就必须在这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德治 法治 尚德守法

基金项目: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610370078)。

作者简介:方彬彬,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1

俗语有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民生问题,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当下食品安全犯罪的频频发生,使得公众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德法共治理念的提出无疑为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一、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的必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并且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与指示。其中,去年6月份在北京举办的2016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尤为引人注目。此次宣传周将主题设定为“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汪洋出席了本次活动并指出要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产”得安全、“管”的到位,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要让食品安全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据此可见,德法共治已被当局者所重视,必将成为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利器。因此,研究食品安全犯罪的德法共治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食品领域现状,“地沟油”、“假羊肉”、“病死猪”、“大米镉超标”等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食品安全犯罪居高不下。2015年10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然而即使是这样也未能完全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实践表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凭借着法律、道德、监管等多种手段来进行制约,需要立法机关、企业和社会共同发力,合力治理。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安全的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更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因此,我们要标本兼治,内外兼修,让“法治”与“德治”的车轮同时转起来。 “德法共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客观要求。只有让企业在道德之威下不愿意去生产问题产品,在法律之剑下不敢去生产问题产品,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尚德守法”的良好氛围,才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更好地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的困境

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如今已经成为要务之急。近些年来,尽管国家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已经提出德法共治的理念,但是这一理念的践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道德教化的不深入、监督管理的不到位都将为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的顺利实施带来许多困境。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够全面。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繁多,但都是在不同时期制定和颁布的,单个法律法规强调的范围往往很窄,并没有关注到从种植的土壤、养殖的环境、储存的条件这一整个完整的食品生产链条。 此外,我国对于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盲区,这使得不法分子常常有机可乘。

违法成本过低。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不断完善,但与发达国家依然有很大距离。“坏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掺进绞肉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工人们在肉块上走来走去并随口吐痰……”这是美国作家厄普顿在其小说《屠场》中所描绘的一百多年前芝加哥肉联厂生产的场景。 由此可见,一百多年前的美国食品安全问题也十分严重,然而现在的美国却几乎没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了。这完全取决于美国严苛的惩罚制度,因为在美国,如果有伤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企业将会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美国侵权事件的平均赔偿额是62.5万美元,是我国的6600倍。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10倍的惩罚性赔偿简直是九牛一毛,对于暴力企业来说毫无威慑。 且我国对于违法行为大多采取查封、罚款和停业整顿措施,这种处理的威慑力根本不够,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

(二)道德教化不深入

个体与道德共同体的脱离。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另一方面人们也变得浮躁,对于理想的追求早已被赤裸裸的物欲所取代。对于那些违法的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来说,他们往往会无视集体利益的实现,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个人利益和公众的健康之间,他们往往會倾向于前者。因为“个人理想和文化理想的失落,使得现代人不再认为道德高尚的生活具有内在的普遍价值,使教育失去了赖以产生教化意义的文化的价值基础。” 个人主义一直追求的都是“自我”的解放与自由,从而将道德限定在个人身上,变成了自我经营的私事,脱离了公众的视线亦脱离了道德共同体。

道德教化与践履的矛盾。现实生活中道德认知与行为的矛盾,让很多人开始怀疑道德的价值。现实中的善行恶报逻辑,使得道德行为背负沉重的心理压力,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社会上会出现“扶不扶”问题了。事实上,食品安全亦是如此。许多食品的生产者都知道添加化工原料是违法的,不应该去做。然而当他们中的一些人恪守心中的道德律,一心坚持只做“放心食品”时,却发现身边的同行纷纷违法添加少量化工原料,不仅没有被惩处,反而十分畅销。试想这时的“老实人”心中怎么可能会平衡?这时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逼迫着他们不得不做一些违法之事以适应市场环境。诚然,市场的监管者执法不力,会给食品安全问题带来危机。但是我们要明白只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真正意识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真谛, 只有市场的监管者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才有可能真正解决。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監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且缺乏持续性。有法可依是好事,然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这导致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即便发生,也很难真正处理到位。且由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生命力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这些都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真正地将出现问题的企业整治到位。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执法不具有持续性。往往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由上级发布命令,然后短期内全国掀起“严查、打假”之风,风波过去之后,那些问题又会卷土重来,到处泛滥。这些都决定着我国无法实现真正的食品安全犯罪治理。

监管主体单一且缺乏合力。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监管工作,这都是由于长期的历史经验所形成的政府本位思想使然。事实上,这种单一的一元管理模式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 它主要突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而削弱了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的监督力量。 当下我国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明显呈现消极性态度。且各方的监管作用均十分微弱,无法形成合力。

三、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的发展策略

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上述困境,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德法共治,我们必须在法制建设、道德教育和市场监管方面加以发展和完善。

(一)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尚德守法的长效机制

构建全面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基础之上,多多学习外国的经验,引进“食品溯源制度”。要学会充分利用当下发达的信息技术,对每一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做出详细的记录,另外要将其产地、土壤情况、化肥农药使用情况也都一一记录下来,建立一个信息库,以备日后追责。另外,要严格限制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且添加剂的安全性应当由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食品健康影响评价。要力图将法制渗透进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弥补法律缺位的现状,明确责任,追根溯源治理食品安全犯罪。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食品安全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那么犯罪,何乐而不为。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学习美国,制定高额的罚金,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所畏惧,不敢也不愿意去生产有问题的食品。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企业要承担起该负的责任,要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公正执法。此外,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仅以食品的价款为基数,威慑程度亦是十分有限的,应当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为依据,综合考虑商品的价格,企业的规模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

(二)深入道德教育,催生尚德守法的潜在动力

加强个人道德认识,共筑道德共同体。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换言之,我们每一个人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要不断地开放自我,接纳他人,更好地与他人、社会、世界融合。加强个人的道德教化我们应以现实生活为依托,不仅要让食品的生产者更要让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明白,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是以整个社会为背景的,要将个人的生存状态提升到共生性的社会生存状态之中。以大米为例,试想如果农民能够谨守心中的道德律,那么还会有农药、化肥含量超标的事件发生吗?如果大米的加工者能够谨守心中的道德律,那么还会有“漂白大米”的出现吗?如果市场的监管者能够谨守心中的道德律,那么市场上还会有这些有毒有害大米的存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要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自然、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使其拥有真正的德性,以此构筑现实之上的道德共同体。

理性面对冲突,做到德行一致。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在面对道德与利益的冲突时,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与动机,要对自我的精神世界进行净化,从而实现每个人对道德价值的传递与认同。要推动道德教育常态化,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地将尚德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使其言行一致,在不断地反思与批判中超越现实,真正地树立起责任意识,牢固坚守尚德守法的价值观,逐步增强尚德守法自觉性,自觉承担起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督治理,加大尚德守法的外部约束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食品安全领域,不仅需要内心道德的自律,同时也需要外部强有力的监督。相关的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对那些挑战道德底线、利欲熏心的人施以惩戒,使他们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切实维护法治诚信。与此同时,通过严格的执法过程,使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内心的震慑作用,从而不敢违法、也不愿违法。此外,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稳定的检查机制,规范地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

转变政府职能,回归社会本位。在治理食品安全犯罪中要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主要管理地位,同时更要强调其服务者的角色定位。豗但是仅仅依靠政府永远不够,不管什么时候,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责任都是第一位的。因此要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与此同时,各方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消费者要传承尚德守法的良好传统,积极地投身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之中,用科学知识与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始终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同时政府要简政放权,可以将一部分权力授权给行业协会,使得行业协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代表、沟通、协商与监督能力。新闻媒体要坚持专业精神,新闻道德与社会正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科普食品安全知识,弘扬尚德守法正能量。通过多方合力,形成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

四、结语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德法共治已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德法共治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媒体等的多方合力,只有不断强化法制建设、道德教育和市场监管,才能更好地形成尚德守法的社会良好风气,实现食品安全犯罪德法共治的格局。

注释:

申海鹏.德法共行保证人民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导刊.2014(13).19.

罗尚忠.关于食品安全的几点想法.中国科技论坛.2015(10).1.

张建三,等.食品生产企业的道德自律与食品安全.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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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渝婉.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制.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50.

邓刚宏.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治逻辑与途径.南京社会科学.201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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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15.

李洪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与发展对策.食品与机械.2016(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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