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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信庭审的法律思考

2017-09-04王寒战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关键词:公正

王寒 战涛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面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案件数量增多,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新型庭审方式,提高审理效率。2015 年 12 月 17 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全国“微信庭审”的先河,微信庭审作为一种“互联网+审判”庭审方式,符合更便捷的司法改革理念,但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微信庭审 公正 诉讼价值

作者简介:王寒,长春理工大学;战涛,东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0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各方面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人民生活方面,而且波及到司法领域。区别与传统庭审的新型审判方式逐步在各地法院出现、试行。这正与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要求相一致,在司法改革中将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思维相融合,运用现代化手段打造公平有效、廉政为民的法院系统。中央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指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新领域、新渠道,推進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低廉、更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少花钱、少受累。”

一、微信庭审的界定

2015 年 12 月 17 日,河南郑州市中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2016年3月31日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进行了新疆首例微信庭审。从首例微信庭审试行到现在的一年多时间里,这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只是在个别法院试用过。所谓的微信庭审,就是由办理案件的人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共同建立微信群,在群中进行庭审。这是“互联网+审判”的新型庭审形式。之所以出现了微信庭审这种新型庭审方式,一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新型庭审方式提供了技术条件,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在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法院立案数量明显增长,对诉讼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全国首例微信庭审郑州市中院为例,2014 年郑州中院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979 件,而2015 年已达 1790 件,同比增长 83%。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各级各地法院面对司法现状,主动尝试新型庭审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微信庭审应运而生。

二、微信庭审存在的问题

在微信庭审中,法官通过微信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之后按照开庭程序进行审理。与正常的庭审方式相比,询问答辩的形式由语言变为了文字,同时微信庭审现场只有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原被告席上没有人,更没有辩论的“火药味”,微信庭审中的各方诉讼参与人不论身在何处,只要有手机、微信号、网络就可以进行诉讼。我们可以形象地说微信庭审是“简易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微信庭审的审理形式既可以加快法院的审结案件的速度,又便于当事人参加庭审。但是,这种依托网络的审理方式也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微信庭审是各地法院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对庭审方式的积极探索,这也与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司法改革措施相一致,客观上起到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事人的减负上发挥了明显作用。但究其法律依据却是空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开庭方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较之原有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开庭方式的选择权以及视听传输技术等开庭方式,但这里提到的“视听传输技术”是否包括微信技术,是否就是微信庭审的法律依据呢?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视听传输指的是双向视频音频互联互通和诉讼文书的双向传输,并能够进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进行开庭审理时,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进行诉讼的参加人,通过技术手段,能够看到庭审现场。同时,到庭的审判人员、到庭参加诉讼人员和旁听人员都能够看到诉讼参与者异地出庭情况,确保整个庭审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及时审结案件。目前依托微信等信息平台作为庭审程序的载体,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违反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要求,规范了法院的审判行为,是审判行为的操作规程,体现了审判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本质特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四项基本制度,同时对公开审判制度做了例外规定。按照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法院无论是开庭审理过程还是宣告裁判过程,都一律公开进行,即审理公开、宣判公开。公开审判制度是实现民事诉讼公开公正的保障,是社会公众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途径,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质量。同时一定程度上能促使诉讼参加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而微信庭审是在微信群中进行,微信群具有私密性,进入微信群的都是案件当事人、审判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其他人无法随意出入,社会公众无法对案件庭审进行旁听,可以说这是某种程度上的“秘密审判”,违反了公开审判制度规定。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及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是事实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则是从标的额的角度作出规定。如果把微信庭审作为一种审理方式,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微信庭审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微信庭审审结的案件主要是借贷诉讼、离婚诉讼、变更抚养权诉讼。在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是从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来规定适用微信庭审的案件范围,还是将决定权赋予法官或是当事人行使选择权选择,这是确定庭审的前提。

(四)与民事诉讼的价值相违背

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表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对诉讼主体诉讼需要的满足。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实践者尤其是法官准确把握立法原旨和法律精神,保证其诉讼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就是“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每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基本到达实体法上的公正要求,程序公正则要求民事诉讼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参加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的构成了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理念,两者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最终的指向是一致的。而微信庭审的这种形式,在实践操作中有时会背离公正的价值理念,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能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陈述中的表情、语速等会被“屏蔽”掉,法官不能很好的判断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些都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合法,而案件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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