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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官保障制度

2017-09-04张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法官

摘 要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金钱带来的问题却越发暴露其罪恶的本质。2016年2月发生的一起北京马彩云法官被杀一案,震惊了社会。由此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关于法官保障制度的热议。法官保障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着法官的崇高地位,确保着司法公正,这一制度越发完备,意味着法官队伍建设越发稳定和巩固,及法官这一群体对其职业越发高涨的责任心和认同感。本文欲分析北京马彩云法官被杀一案背后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法官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关于完善法官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法官 保障制度 权利限制

作者简介:张颖,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58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杀。起因是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人李大山发现其妻子聂某有不良行为,欲与妻子离婚,然而因为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共识,诉至法院。李大山认为财产分配处理不公,怀恨在心,先枪杀了前妻聂某的现任丈夫,枪杀不成有闯入此案件审判员马彩云小区,致使马法官中枪死亡和其丈夫受伤。案发后逃亡,被警方追逃至延庆,李大山举枪自杀身亡。陕西高院法界人士纷纷谴责此种丧心天良的行径。马彩云作为基层法院法官,代替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无论其做出何种判决,其行为本质上讲是职务行为,是代替国家依法判决。当事人的行为,不仅引发了法界人士的愤怒,也引起了全社会对法官这一职业的重新思考,法官保障制度究竟该如何实现其价值。

一、 我国法官制度现状概述

现代法制国家的法官这一概念,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诞生的产物。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设想是现代法官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三权中司法权的独立就体现在法官的出现,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履行着维护法律制度和确保社会公正的重要历史使命。

我国自清朝末年起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在司法领域正式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离与独立的开端。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一噩梦,不仅政治和经济方面有了好的发展,法律方面也是深受影响。其中,法官制度的改变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法官制度开始形成。这一时期,因为社会模式从思想主导转变为制度主导,导致法院工作量剧增,人手的扩充势在必行。然而现状却是,我国在1977年才开始恢复高考制度,教育方面为法学提供的人才资源少而少之,完全无法满足法官队伍建设的需求。为了扩建法官队伍,迫于现状,人员多是原来的法律工作者、机关干部和转业退伍军人。除去法律工作者,机关干部和退伍军人,因为较好的政治素质,在职务晋升上占据优势,然而越是到了高职位,法律素养的短板对法院运作的行政化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力。第二个阶段,法官制度开始扩张。法学教育跟上了时代的节奏,为法官队伍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输送给法院系统的优秀毕业生,他们的高学历不仅优化了法官队伍,也为第一阶段时期获得法官职务的人员在法官业余教育体系中受益提供了帮助。他们的加入提高了基层法院的整体法律素养,使得法官队伍更加的专业化和效率化。第三个阶段,法官制度更为完善和巩固。这一阶段以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为标志。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优质人才资源,加速了法院系统内职员法律素养提高的改变和法官队伍人数的控制。优秀人才的学历从本科向硕士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法官建设队伍整体理论素养的提升,也开始了法官业余教育体系向法官在职培训机构的转变,体现了法院系统对法官们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并肩齐行的更高要求。而2001年《法官法》的修改,增加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获得法官资格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法官队伍会越来越精英化。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官队伍已经基本建成,深层次的理论素养和卓越的实践能力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使司法行为更为效率和公正。

然而,法官队伍的越发完善,并不意味着社会问题的消失。利益的冲突,法官制度的不足,仍旧造成了社会普通民众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北京法官马彩云被杀一案着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迫切正视和重视法官制度现今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检法系统就职率令人堪忧,尤其是法官职业。尤其是2001年的《法官法》修改后,给法官的就职增加了难度,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都通过的人无疑是优秀的人才,然现实的待遇和未来可能存在的威胁,让很多人望而却步,这是法院的极大损失。面对危险的同时,还存在很多的诱惑,法官们能否坚守职业道德不贪赃枉法,这不仅是法官们的考验,也是制度的考验。

(一) 经济保障方面

首先,成为法官的两个前提条件是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是按20%比例录取,这意味着考试人員需要超过全国参加考试人数的80%才能保证自己被录取;而公务员考试是根据你选择的职位录取的人数来录取的,通常一个职位只要1人却同时有100人报考,录取率只有1%,可见这考试竞争的残酷。可见法官门槛极高,能成为法官的人无不是天之骄子。

其次,法官是公务员体系中的一种职位,它的工资是按照公务员体系确定的,越是职位低,工资越低,相反职务越高,工资提升越快。身处部级、厅级级别的资深法官,因公务员体系,和政府体系中相应级别官员的工资一样,这法官工资制度的行政化色彩对法官这一群体的负面影响程度之深不容我们忽视。基层法官的工资普遍偏低,与其他专业同等学历毕业生相比,他们的工资无法满足基本的、体面的、无顾虑的生活。

成为法官的人,无不是成功走过独木桥的,他们肩负众多职责,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量大,还很繁琐,造成我国很多地区不断出现基层法院法官断档这样的社会现象,人才的流失和法官跳槽这样的尴尬现象屡见不鲜。

(二)人身安全方面

北京女法官马彩云被杀一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犯罪嫌疑人李某仅因为觉得离婚财产纠纷处理不当,就做出杀人泄愤的举动,这无疑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马法官作为此案的审判员,根据法律,履行其职责,依法做出判决,遭到当事人的报复,造成一个家庭的悲剧。这不仅是马法官一家的悲剧,也是法官这一群体现在和将来会面临的悲剧。而此次事件距离十堰中院法官被刺事件仅仅过去了六个月,这也极大地震撼了社会。刺杀法官事件半年内发生2起,可以想见辱骂、恐吓法官的行为更为频繁。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双方,但是遭到报复的却是做出判决的法官,这说明法官这一职业潜在的危险,人身安全没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也极大地打击了法官履行职务的信心和对本职工作的依赖感。不仅我们所追求的司法公正遭到威胁,宪法和法律的公信和权威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三)权力保障方面

在法院内部,法官也是公务员体系中的一员,使得法官选拔制度不可避免地加入了行政色彩。不仅法官的選拔制度有着行政色彩,法官的审判职能也被行政化了。选择审判员不再是根据职业需求,也不再局限于法官,而是成为了法院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争取的一种政治待遇。不仅如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也被渗透了行政色彩。官大一级压死人,在法院内部也是适用的,法官办案时,其之上的领导,如审委会、院长、庭长之流,可能会进行干预或是制约。

在法院外部,虽然我国法院分为四级,且这四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但把法院系统置于行政机关系统这个大框架下,在党的领导理念下,既不能脱离于党委组织的领导,也不能脱离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成为了一句空话。

(四)道德约束方面

由于法官工资、福利等制度的疏漏和缺陷,为成为法官的投资和成为法官后的收入极为不成比例,在生活所迫的情况下,有点法官基于道德立场选择离职跳槽,另谋出路;有的法官基于职业素养坚守岗位,勤勤恳恳;也有的法官抛弃信仰放宽底线,败在金钱和权利的诱惑下,成为贪赃枉法的反面典型教材。小官小贪,大官大贪,法官的违法行为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忽视和挑衅,也对社会的和谐进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 完善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工资、福利等待遇

公务员体系下的法官工资制度,基层法官的工资和待遇,完全无法满足现在的青少年法官群体对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生活需要,更因为繁重的工作量,他们的身心得不到放松,重压之下,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建议将法官工资制度脱离公务员系统独立出来,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保障法官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形成一套激励机制,确认法官任职期间的发生的错案和冤案不实行连坐制度,而是自负责任制度,谁的问题和责任谁承担;对于能力优秀、品行良好的法官,确保其退休后仍能享受到较好的养老待遇。

(二) 提高和完善安保措施

第一,法院内部需要做好安保措施,包括法警的配备,在法庭上确保法官不会被当事人或是厉害关系人伤害;法官的电话住址等信息应列入保密档案,保证这些信息不会轻易被普通民众得知,让当事人有机可趁;给予法官安全措施有保障的住宅福利待遇,将法官们及其家属安置在一个小区,加强这个小区的安全措施,规定出入都需要登记,不可持枪进入等等。第二,法院可在活动资金充足或申请专门的活动经费的情况下,为法官们投保商业保险,确保法官们在受到不可预料的人身或人格伤害时可以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助。

(三)确保法官独立审判权,制约法官权利的滥用

首先,应将法官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确保其审判权不会受到党委组织和其他行政机关领导的干涉;还应规范法院内部从院长自下的所有工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互不越界,减少院长等对案件判决的干扰。其次,随着受案范围和裁决权的扩大,法官的权利也扩大了。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容易滋生腐败。

(四)提高法官道德素养,强化监督制度

首先,法官应敬畏法律的权威,信仰法律,不随意使用裁量权;法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不枉法;法官应对自己的职业抱有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底线和原则,不为身外物动摇,保持公正。其次,应双管齐下,强化对法官职权的监督。一方面,可以发挥纪委等监察部门的能动作用,主动监督法官的职权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发动社会群众监督法官,人民陪审员是第一重监督,旁听人员就是第二重监督,庭审视频公布后网民则是第三重监督。

综上所述,从北京女法官马彩云被枪杀一案出发,思考目前的法官保障制度存在缺乏经济保障、人身安全、权利保障和道德约束四方面的问题,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四点建议,以此促进我国法官保障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施玮.法官制度近代化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2]吴如巧、宋东、向治冰.从“法官会议制度”看我国法院“去行政化”的困境与破解.探求.2015(6).

[3]陈立如、张钰炜.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法官角色伦理为视角.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3).

[4]崔瑜.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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