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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与“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2017-09-04贺万裕张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1期

贺万裕 张颖

摘 要 1963年通过判例《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认的“米兰达警告”通常被认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限制警察公权力的恣意,维护司法程序公正的有利武器。但当公民权利与社会法益相冲突时,米兰达规则要让位于公共安全。

关键词 米兰达规则 公共安全原则 夸尔斯案

作者简介:贺万裕、张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4

一、 从电影出发

电影《战略特勤组》讲述了美国谈判专家亨利为逼问核弹的位置,对恐怖分子杨格实施惨无人道的酷刑。在此过程中,尽管有人一开始就对酷刑表示反对,例如女主角海伦,认为酷刑是有悖于人道主义的,非法的,最终得到的将会是虚假的供述,但是在面对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也都选择了妥协,任由酷刑的发生。

而电影其中一个桥段,海伦询问是否已经告知杨格他应有的权利,这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而电影其中一个桥段,海伦询问是否已经告知杨格他应有的权利,这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rights):

(1)你有权利保持沉默(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2)你现在所说的每句话都将作为你的呈堂供词(that anything you says can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3)你有权利去获得律师的帮助(that you have the right to the presence of an attorney)。

(4)如果你不能承担律师的费用,那么你愿意的话在讯问之前会指定一位律师(and that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prior to any questioning if you desire)。

(5)你可以在随之要求停止此次讯问。(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海伦认为未告知杨格“米兰达警告”会使得杨格的供述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被法官采信,笔者认为海伦犯了一个法律错误,忽视了米兰达规则之中的“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二、夸尔斯案确立“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一)夸尔斯案案情

1980年,公民夸尔斯因涉嫌强奸被警官在超市里制服,警官讯问了夸尔斯并且搜出了一个空的手枪套,便问他枪在哪里,根据讯问又找到了一只手枪。之后警官才向夸尔斯宣读“米兰达警告”,这时候夸尔斯才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且愿意如实回答讯问。

在庭审中,夸尔斯的辩护律师主张警官未经宣读米兰达警告的法定程序便讯问被告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被告人进行的陈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讯问之后所得到的证据也受到了污染,应当排除。原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所得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无效,驳回起诉。该案件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维持了原判决,排除了最初陈述以及枪支的证据。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调卷令审理此案,保守派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几经斟酌,最终认定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决的错误的,被告人的陈述以及相关枪支不应当被排除,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警告的例外,即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二)“米兰达警告”让位于公共安全

在夸尔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中以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为代表的多数意见认为,有必要在“米兰达警告”之中创设一种例外情况,当涉及到公共安全时,即便警察没有提前给予“米兰达警告”,所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论证思路如下:

1.“米兰达警告”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的人权,为此我们甘愿冒着犯罪破案率降低的风险来实行,但当涉及到公共安全时,“米兰达警告”带来的额外保护会带来全体社会安全的风险。例如在本案中,警官如何遵从“米兰达警告”就不能向夸尔斯讯问“枪在哪里”,这不仅会让警察失去获得夸尔斯有罪供述的机会,使其难以定罪,更重要的是隐藏在超市中的那支手枪带给其他人民的危险就无法被消除,其他不知情的店员、顾客可能持枪走火,造成威胁,这使得“米兰达警告”的社会成本增加。因此,在进行法益比较之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保障的不可自我归罪应当让位于对于公众安全的保障。

2.当面临公共安全威胁时,“米兰达警告”的理论基础并没有严格要求一定要使用该种情形,无论办案警察的动机如何,我们不能将他们置于一种两难境地之下——如果坚持米兰达规则,那么会使得警察无法及时地终止或者预防即将的犯罪,即便已经发生了现实的紧迫危险;如果跳过米兰达规则,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更重要的是得到的供述可能被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这与警察的天职是相悖的。我们不能要求警察在短时间内,很可能是几秒钟的时间,作出上述利益的决断,这应当是由立法者所考虑的问题。

3.我们承认确立的例外规则会使得米兰达规则的确定性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导致例外原则的滥用致使架空米兰达规则。但是我们认为与其将两难的选择境地交由警察去判断,不如由法律事先预设,使得警察在面临相似情况时不必都做一次痛苦选择。我们相信警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凭借多年来受到的警官教育和训练以及上帝赋予他們的天然正义感,能够分辨哪些情况下能够适用“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三、对“公共安全例外”原则的反对

“公共安全例外原则”确立后,从来不缺乏反对的声音:

1.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障任何公民可以不自我归罪,或者说不必做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证言,这一原则被认为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支柱性原则,它不仅保证公民个人人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免受刑讯之苦,还是帮助提高司法程序正当性,减少供述的不可采信的有力武器。这种支撑了18年之久的原则如果被突破,那么无疑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突破,这种做法应当是绝对禁止的。如果公共安全例外原则被确立,那么所谓保障人权的“权利法案”将丧失实际作用,成为立法者随意拿捏的僵尸条款。

2.在夸尔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纽约州上诉法院在经过全面的审查之后,对于夸尔斯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都不能得出一致的结论,联邦最高法院也有部分保守派大法官持反对意见,更不用说上诉法院以“4:3”的票数做出判决。因此在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怎么要求警察在短短时间内就作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呢,连高明的具有严谨逻辑思维的法官都尚且做不到,更不用说是作为普通人的警察了。如上文所述,连大法官们自己也承认,公共安全例外原则使得米兰达规则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在实践中规则运用者们对于规则的不同理解或者解释是不可避免的,这会使得米兰达规则适用与否完全取决于运用者的内心观念。况且米兰则规则的存在本身是为了对抗国家公权力可能对私权的侵害,我们很难要求警察违背他们的天职——打击犯罪,而去尊重与合理地运用米兰达规则。

3.当然多数的反对者们并不抵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讯问应当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是在2003年911事件之后,全球反恐维稳压力日趋增大,民众反恐情绪高涨的趋势下,被告是否拥有绝对的沉默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是保守派的民众,许多自由主义人士也推翻自己的先前观点。在进行利益权衡时,他们承认警察不经过米兰达警告而获得供述更有助于警察保护公共安全,而米兰达规则的存在会使得犯罪嫌疑人拒绝开口,尤其是关于自己犯罪的信息。因此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保障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也是反对者们值得思考的。

四、结语

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夸尔斯案中通过利益比较与衡平的方法,在保障公民个人“不可自我归罪”的宪法权利与预防、及时制止犯罪发生之间的天平之间放入了公共安全原则这一新的筹码。在2003年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做出裁判,认定面临公共安全威胁时,警察在未做米兰达警告所获得的讯问录音有效,不应当被排除,再一次明晰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则。

美国德肖维茨教授为此著作《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他认为当安全例外原则真正确立下来,警察的天性使得他们更倾向于突破米兰达规则,而犯罪嫌疑人唯一可得的救济只能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一个道德与法律面临的双重困境,只能留给后人去解决。

回归到电影本身,谈判专家亨利象征公权力为维护社会法益而不得不牺牲个人法益,体现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則的精神,而特工海伦则是那些反对者的声音,对于原有“米兰达规则”体系的坚持和肯定。在两种观点激烈碰撞下,我想电影的结尾导演给出了他自己的结论。

参考文献:

[1]门小文.考尔斯案与“公共安全”例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2]吴翔程、李恒.《战略特勤组》的法学和语言学解读.法制与经济.2011(11).

[3]尹明灿.论米兰达规则与沉默权的关系.前沿.2008(6).

[4]刘新玉.米兰达规则及其变化.苏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