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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综合执法涉案财物的问题研究

2017-09-01周文懿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处置城管

摘要:城管综合执法主体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在执行阶段,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涉案财物。而这一措施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往往会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妥善管理和处置涉案财物,对于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城管执法主体廉洁执法和改善城管综合执法主体自身形象、提升城管综合执法主体执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城管;相对人;涉案财物;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57-01

作者簡介:周文懿(1988-),女,四川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教师。

在城管执法程序中,一个完整的程序贯穿着立案、调查取证、做出行政决定、执行、结案五个程序。其中,城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贯穿于城管综合执法的全过程。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涉及到大量的涉案财物。由于行政法律对涉案物品处理规定得过于原则化,且目前我国城管立法方面的缺失,致使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管理和处置涉案财物时往往感到无据可循。能否妥善管理和处置涉案财物,对于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城管执法主体廉洁执法和改善城管综合执法主体自身形象、提升城管综合执法主体执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管综合执法涉案财物概述

城管综合执法涉案财物是指城管执法机关为了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和暂存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二、城管综合执法涉案物品的处置

(一)没收

主要是指城管综合执法主体通过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取得涉案物品或财物的行为。

(二)先行登记保存和提取证据物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城管综合执法主体在执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属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查封、扣押是城管综合执法主体有权在执法过程中采用的强制措施,也是城管在执法流程中主要采用的手段。

(四)代履行

按照法律规定,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清理所有人不明的妨碍市容卫生秩序的堆物堆料,如拆除所有人不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集中整治、清理居民区老旧无主机动车等。

三、城管综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城市问题日益增多,城市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利益纠纷错综复杂,而城管综合执法权涉及领域广泛,涉案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多,执法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激烈冲突屡见报端。由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法律依据,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反映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对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首先从制度上对涉案财物进行制约,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堵塞涉案财物管理上的疏漏,有效解决涉案物品处置的随意性问题,严控违法、违纪以及不知如何处理等问题产生。

(一)存在城管综合执法单位对存放涉案财物仓库标准不一,财物保管制度不统一等问题

城管综合执法由于对存放涉案财物的问题没有统一规范和要求,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实务中又经常涉及到由于其权力行使而产生的涉案物品管处问题,例如拆除违建房屋中的物品、依法扣押、查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成为无主物的案件等。其中的无主物如何存放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基层执法单位甚至没有自己的存放仓库,而是租用仓库,有些罚没物品存放在仓库中多年无法处理,损坏、过期等情况时有发生,还占用地方,浪费资源。

(二)涉案财物变价管理不规范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罚没财物和行政强制财物必须规范管理,已经转移所有权的罚没财物必须统一上缴本级财政统一处理,绝对禁止直接由执法机关私自处理,更不能变相使用。由于目前城管相关法律的缺失,没有规范的涉案财物变价管理的办法,不能排除个别执法单位钻法律漏洞,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不规范。

(三)缺乏城管执法人员的专职人员编制

根据笔者去多地调研的结果,城管执法人员的编制未得到落实,一个城管执法局只有三分之一的正式执法人员,其余都是临聘人员。在许多基层执法大队多是临时抽调队员负责看管涉案财物,而抽调的都是临聘人员,在这些管理人员的管理下,涉案财物多被随意处置,缺乏规范严格的管理。并且增加了行政成本。

四、对城管综合执法涉案财物的建议

(一)对涉案财物具体管理上制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笔者建议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省市或者片区对城管综合执法系统进行整合,设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对涉案财物进行规范化管理,统一接收、保管、处置。充分调动地区财政、法制、纪检监察等不同机构的积极性,避免管理中的漏洞。

(二)完善立法,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制定有关城管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及配套措施,对城管综合执法罚没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变价等财物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制定涉案财物的仓储、公示、变价等管理制度,完善程序的规范性,为城管在实际执法及具体操作中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王雅琴.城市管理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之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0-136.

[2]杨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释义[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90-91.

[3]杨曙光.行政执法监督的原理与规程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81-18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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