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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

2017-08-31陈丽

中文信息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

摘 要:目前,我国的民办高等学校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教育为民的重要职责。但民办高校目前的学生违纪处分中存在着处分规则制定违背相关法律原则,处分文件制定缺少学生参与,处分程序存在瑕疵,处分解除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本文将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例从规范学校处分制度、建立学生参与决定机制、坚持处分程序正当原则、完善处分解除制度等方面论述民办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办高校 学生违纪 处分制度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 2017 ) 08-0-02

截止到 2015年,我国民办普通高校高校达到了734所,占高校总数的28.67%,在校生610.90万人万,占普通高校在校人数的23.27%.6随着民办高校进入到和公办院校统一招生,招生的人数每年增加,民办高等学校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促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成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总体规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略的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就是仍然存在着诸多法律争议:比如民办高校处分权的性质,学生权利因处分受到侵害如何保护等。尽管目前还未在民办高校中发生因学生不满学校的处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但是作为规章制度,应该完善合理,出现纠纷时能有法可依。

一、民办高校学生违纪处分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民办高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有十余年,负责学生处分事务近5年。本节的内容将从笔者所在高校——安徽新华学院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1.处分规则制定违背相关法律原则

1.1概括条款和类推原则的滥设。 高校在推进依法治校过程中制定学生处分规则应当符合明确性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处分制度的研究中,发现诸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规定出现的频率相当高。

1.2违纪处分的情况概述不清晰。这种不清晰导致同一种情况的违纪出现了不一样的处分结果。如: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情节”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表述,在实际处理中,主观性较强。

2.处分规则制定缺乏学生参与

基于民办高校与学生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处分规则的制定中,除了涉及到学生基本教育权和学位授予权的规定外,其他的涉及到教育教学服务类规定的制定,应尊重平等的契约精神,即学生参与制度的制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目前的现状是学生对于各种学校规章的制定通常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地接受。

3.处分程序存在瑕疵

一是听证制度或缺失或不规范。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要程序正当,要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处分的程序作出规定,导致高校在在实际运用这一处分权时受到法律约束的程度较小,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二是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生在受处分之后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学校复查之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但目前民办高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申诉效力等未作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且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产生方式、申诉流程等存在着缺乏操作性和规范性,导致看似是规定了申诉程序,但并未发挥作用,在事实上剥夺了申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辯权。

4.处分解除制度不完备(以安徽新华学院为例)

以新华学院的处分解除制度为例,发现处分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解除的对象仅限毕业生。处分解除中规定临近毕业的学生可以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进行解除。显然,此规定存在不利于学生及时、主动的消除因处分造成的不良后果。尤其会给受处分的低年级学生造成长期的沉重的心理负担。

二是解除的条件不明确。在规定中解除的条件模糊,仅表述为“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进步表现”。“进步表现”缺少衡量的依据和标准,更是缺少过程性材料,导致在评审中无据可依。

三是解除的程序难以执行。在解除程序中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召开班委会、团支部民主评议,形成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临近毕业的学生多分散在各地进行就业实习,难以召开班委会、团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此条规定形同虚设。

二、民办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完善

民办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产生诸多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民办校是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缺乏一套能反映我国民办教育规律、内容衔接紧密、形式完整统一、效力等级有序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上管理者对“学生主体”地位缺乏认识,学生处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出发点是从实现学校自身管理的目的出发,忽视了对学生权力的维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制度进行完善:

1.规范学校处分制度

在违纪处分中首先应当坚持处分法定原则,即学生的处分依据、处分程序要有明确依据。其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或证据未经核实,不得认定为事实。再次,坚持适度原则,即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分的种类和处分的轻重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情节相适应。

2.建立学生参与、决定机制

民办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不应当仅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或是全部照搬照抄公办院校的模式,因为其与学生特殊的法律地位,要求必须建立学生民主参与机制。处分制度与学生的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学生的参与,既能保证制度的客观周延性,有利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也更容易让学生认可校规、遵守校规,保持校规的权威性。从校规的制定和修改的起草阶段到“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的形成要坚持调查研究,可以通过网站、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后,召开教师与学生代表大会,决定是否通过。

3.坚持处分程序正当原则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不可避免的会对学生产生各种不利影响,为了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保证学生违纪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高校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处分程序,以确保学生权利得到保护。一是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及时告知告知处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在控诉过程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可以提起申诉及申诉期限等,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二是要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进行复查和补证,或是重新取证。三是要组织听证,给予学生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处分听证制度主要有:听证程序应予前置、听证适用范围应予合理确定、加强听证主体独立性与中立性。四是要畅通申诉途径。其关键是学校申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合理,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应当规范。对影响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复查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于申诉不满的,应当允许学生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利。

4.完善处分解除制度

针对安徽新华学院《管理规定》中处分解除制度中存在的解除的对象不合理、条件不明确、解除的程序难以执行、解除处分的结果如何处理未规定等问题,可以做以下完善:

4.1明确处分解除的对象。 根据目前各高校的实际操作,有的高校从处分种类来界定,如对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适用;有的高校则从处分对象来界定,如对毕业生适用。学生处分制度的撤销是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规定时要明确解除的对象,笔者认为:为了真正达到“保护学生权利”的目的,解除对象应适用于开除学籍之外的所有处分种类、所有年级的学生。

4.2明确处分解除条件。为了让处分解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真正有效执行,必须对解除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应当明确处分的期限,处分解除的考察指标等。让学生在受到纪律处分之后,有明确的导向和目标去努力消除处分对自身带来的影响,帮助学生重新树立信心,避免因违纪处分长期存在而对学生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

針对不同类型的处分,设置不同的处分解除条件。如:针对考试违纪学生,可以通过设置在学业上取得奖学金、获得各类考试、竞赛证书等作为解除条件;对于日常行为违纪,学校可以设立志愿服务岗位,学生通过参加志愿服务,达到一定的服务时数后,由参加服务的单位给出评价,评价合格者即可解除处分。

4.3在处分考察期结束后,受处分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学校设置的处分解除条件,可以递交处分解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其所在的班级、团支部进行民主评议,确认其“却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且达到了处分解除的条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递交二级学院和相关行政部门,经审核评议后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解除,并下发文件告知申请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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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帅梅.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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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云英,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研究----以基本原则为视野[J].北京:法制与社会,2015.

作者简介:陈丽,女,(1982.7-),安徽合肥,硕士研究生,法学学位,中级,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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