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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领域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的分析

2017-08-3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詹启智刘冰莹

河南科技 2017年8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刘冰莹

版权领域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的分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詹启智 刘冰莹

权利用尽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享有排他权利的某项知识产品以合法方式投入市场流通之后,则不能再控制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的一项制度。版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制度通常表现为“发行权的一次用尽”,建立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传播作品最便捷的载体。网络发行正逐渐取代有形载体的发行。这种情况下,发行权一次用尽是否适用于网络作品成为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权利用尽制度的概述

传统形式下版权权利用尽的适用条件

第一,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行。这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在传统作品上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至于提供作品及其复制品的权利人,既可以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是权利的继受人,而相关权利人对于作品发行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发行行为是否侵权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通过出售赠予方式首次发行其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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