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
2017-08-30王晓叶许可
卷宗 2017年16期
王晓叶+许可
摘 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民事诉讼时效客体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对相关诉讼时效客体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且希望对此理论的澄清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客体
1 域外法部分
1.域外法观察
在何种权利为诉讼时效客体这一问题上,各国的民法典规定不尽一致。
德国:《德国民法典》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其第194条 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因家庭法而产生的、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日本:《日本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及债权、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其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
瑞士:《瑞士債务法》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债权,其第127条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债权已届时效期间”。
法国:《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诉权,无论对人的抑或对物的,均以三十年为消灭时效完成之时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2.不同域外法规定差异之所在
由上述立法例,可见各国在诉讼时效客体上的规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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