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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治理和平衡

2017-08-24谢轶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协调人权全球化

[摘 要]保护创造者、鼓励创新以促进社会进步,这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的目的。在此目的的指导下,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了人们创造的热情,促进了技术改进、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代知识产权出现了一些问题,注重了权利人的保护而忽视社会公众利益,与公众人权发生了冲突,背离了创设之初的目的,走向了追逐利益的一面。如何协调这一矛盾,使知识产权的发展促进人权,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值得研究的,文将这一论点上作为研究出发点,进而进一步探究平衡两者冲突的治理策略,希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全球化;知识产权;人权 ; 冲突; 协调

一、人权的优先原则

2000年8月,联合国人权促进保护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和人权问题》的决议中第3条规定:“提醒各国政府人权义务优先于经济政策和协议。” 换言之,人权条约优先于知识产权条约,或者说人权义务优先于知识产权义务,具体而言,当特定的条约義务发生冲突时,人权法律应当优先于知识产权法律。笔者认为这无疑是一项处理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问题的首要原则。

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倡导基本的人权义务应当高于WTO法律义务。WTO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条设立的特别机构,但57条并没有给予WTO法律上高于其他条约的权力。WTO法律作为特别法并不高于一般人权法律。相反,基本的人权义务应当高于WTO法律义务。WTO不能免除缔约方的人权义务,也不能妨碍人权机构评估知识产权措施的人权影响。

二、权利的平衡原则

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衡平”的原则。其实,知识产权与上述各种人权权利在本质上可以达到一致。就人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项人权,进而言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人财产就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这是我们实现权利协调的一个重要条件。“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际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这就是说,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出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健康的需求,或是基于人类生存或发展的必要,这些都是正当合理的,其本身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

三、权利的限制原则

解决权利冲突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就是对权利的限制。人权法律的有关条文规定了对权利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以得到充分和自由的发展。(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都普遍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限制制度。诸如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及保护期规定;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指定许可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及保护期规定;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保护期的规定等,都是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在知识产权法律之外,各国还通过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规制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使。

同时限制和反限制同时存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指出:“这么多限制传统知识产权扩张的国际发展趋势,仍未能与美国的贸易调查报告及其贸易制裁威胁相匹敌。我们都可以看到先进国家有扩大其知识产权的范围的凿痕。这种拉锯除在专有领域因医药与公共卫生问题而白热化外,自由软件运动和MP3侵权案之间的对照,更显示出另一种扩张与限缩之间的拉锯。” 由此可知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不但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不同利益方之间博弈的问题,在全球治理中必须认真对待。

四、公共参与原则

长期以来一直由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规划的背后制定者主要是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律师。

为了打破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规制的单边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中的斗争日趋激烈,同时在发达国家内部,以大公司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知识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也与日俱增。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的谈判进展也好不到哪里去。发达国家正在紧急寻求制定实体专利规则、视听作品和广播者权利的新条约,而发展中国家和消费者群体则以“发展议程”与之对抗,吁请延期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条约,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多地关注公众接近知识的权利和有关创新的与现有知识产权不同的非财产制度。面对这种情势,国际社会必须形成协调意志,协同治理知识产权问题,重视不同层次关系的协调对话,因此公众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

要实现公共参与,一是要加强发展中国家参与,二是要加强公民团体的参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体系中,巴西、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将知识产权和发展问题相联系,强调应当将知识产权制度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相联系。在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方面,世贸组织通过的《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堪称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持,该宣言认为TRIPs协定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国际工具,它应该始终支持世界各国的公共卫生目标。发展中国家由于在世贸组织处于劣势,它们的参与过程今后依然是艰难而漫长的。

近年来公民团体在知识产权全球规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被视为所谓政治运作的第三势力。一般说来,这个术语包括了所有表达公众意见的非政府组织。例如自由软件基金会、第三世界网络等都是公民组织的典型例子。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我们对近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活动范围和影响感到震惊。在农业、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领域,某些非政府组织在强调和分析发展中国家关注事宜方面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者简介:谢轶(1986-),男,浙江衢州人,武警杭州士官学校政治工作和管理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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