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体检”升级
2017-08-22郭敬丹黄安琪
领导文萃 2017年15期
郭敬丹+++黄安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领导干部的个人情况有哪些要“登记在册”?中央的《规定》和《办法》有哪些深意?民众又有何期待?
突出“关键少数”,信息更明晰
出台《规定》和《办法》并非新鲜事。此次规定就是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修订版。
为何要修订?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从报告对象的范围到报告内容,都作出了调整。
就报告对象而言,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在报告事项上,新修订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但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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