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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签了也不算数

2017-08-22刘婧雯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6期

◇刘婧雯

这样的劳动合同,签了也不算数

◇刘婧雯

一、抵押担保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劳动者被录用后即离开企业而给企业造成损失,将劳动者的一些证件、财物等作为抵押条款写入合同文本当中,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离职,这笔钱就会被当作违约金不退还。

【解读】用人签订合同时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都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不得跳槽”合同

为了防止人员频繁流动和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提出类似“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公司工作”这样的条款。

【解读】员工3年内不得跳槽,这其实是为员工设置了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因此就算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三、“工伤自负”合同

一些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提出“工伤自负”等条款。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执行的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受到伤害,不管用人单位有无过错、有无责任,都应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医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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