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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2017-08-21李倩倩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立法法立法权设区

【摘 要】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对立法权的创新和突破。在赋予我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我国的法制统一、地方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也面临着挑战。设区的市在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调动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厘清我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与范围无疑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围绕我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展开论述。

【关键词】 地方立法 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一、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概念和特征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是指设区的市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调整、控制和规范的事项的权力范围,即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职权的权力限度和内容范围。对于我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自主性与从属性相统一。

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

(一)积极意义

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为全局性的改革提供立法经验。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构架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可以为国家立法及全局性的改革积累有益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次,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很多设区的市在发展过程中,对依靠适应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保障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想切实实现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必然需要制定本地区地方性法规。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立法权限上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方便其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利于其充分适应各地法制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最后,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扩大人民民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政治根本。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具体化程度,更容易解决好人民的利益诉求。

(二)消极影响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很多积极的意义,但设区市行使立法权存在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一,立法经验不足。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过去基本上没有从事过立法工作,缺乏立法经验,难免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估计不足,认识上不易到位。现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素保障等各方面条件不够成熟、立法能力尚在起步提升阶段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因为心理准备和知识能力储备不足而影响立法工作的有序進行。其二,地方法律保护主义。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容易导致在一个省内多个设区的市有不同的关于地方法规的的规定,每个地方都会为促进本地方经济发展而制定有利于本地的法规,不利于形成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三,可能出现重复立法、交叉立法现象,浪费立法资源。

三、科学厘清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边界

《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具有概括性,立法要明晰界限,防止越界,把握好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尤为重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回应地方多年期盼的重大决策,也是立法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所在。立法权限作为我国立法体制的核心,是设区的市立法之基础,虽然立法法对于各个立法主体的权限作了列举式规定,由于立法技术以及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原因,对地方立法权下放的权限范围仍然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模糊性。如对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具体包括哪些事项,以及在三个事项后的“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不同的人对此见解各异。因此,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明晰性与模糊性并存。

四、设区的市用好立法权的建议

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同样,设区的市立法必须在立法质量上狠下功夫,必须通过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来有效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其次,不照搬照抄,要突出地方特色。设区的市立法无疑有自己的个性,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地方立法始终保持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设区的市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增强地方特色上下功夫。最后,要以维护法制统一为重要前提。维护法制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底线。当前,一些地方利用地方性法规实现地方保护主义,损害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设区的市立法要守住底线,这条底线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进行变通性立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一定要在法定权限内立法,以维护法制统一为重要前提。

结 语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机遇与挑战并存。设区的市的立法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任重而道远。设区的市立法要注重实用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突出地方特色,以维护法制统一为重要前提。设区的市要不断深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壮大立法队伍,提高立法质量,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有立法权的主体数量大为增加,设区的市今后在明确自己的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做好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需要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不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晖.法律哲学[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2] 汪俊英.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若干思考[J].学习论坛,2016,(03):64-68.

[3] 曹众.地方立法,做好“精细化”文章[N].检察日报,2016-04-11(005).

作者简介:李倩倩(1996.1-),甘肃临洮人,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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