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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合同欺诈”以后……

2017-08-13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2期

案情回放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州东华集团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2008年1月31日,常州市某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下称“常州纺织”)诉东华纺织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双方合作多年,履行合同数十份,其中有四份牛仔面料合同价值152.925万元,被告东华集团签订合同以后至今没有付款提货,请求东华集团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东华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以向原告支付货款128.78万元为条件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涉案的8万米牛仔布送至东华集团仓库,双方就此结案。

东华集团财务部门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财务账面记录不符拒绝付款,法院强制执行;随后东华集团又发现,原告起诉的四份合同中有两份合同是复印件,该复印件财务部门没有记录,其他部门亦未见记录。质询代理律师为什么承认对方的复印件合同?律师回答:当事人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成立。

同年7月28日,常州纺织又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冻结东华集团银行账户70万元。常州纺织诉称: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有多份合同送货以后未开发票,合计金额416022.03元,东华集团至今尚未付款,加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约70万元。东华集团财务未发现上述送货记录,不予确认。

东华集团认为上述两起案件均是欺诈,聘请常州资深律师申请再审并应诉,还原事实夺回损失。律师回答: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对自我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不能上诉、不能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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