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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江:创始人“伤”于刻舟求剑

2017-08-13严学锋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7年2期
关键词:企业

严学锋

2016年12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吴长江有期徒刑十四年(挪用资金罪刑九年、职务侵占罪刑六年,共执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吴长江退赔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公司。此前,公诉方起诉书称,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在未经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金,雷士中国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高达9.2388亿元。作为雷士公司创始人、成就颇大的企业家,吴长江在挪用资金方面跌倒,成为中国企业创始人受“伤”于“刻舟求剑”的又一重大惨剧。

挪用资金可判十年

挪用资金,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顺理成章。《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发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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