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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社交时代“隐私悖论”的困局及破解

2017-08-12孙保营唐晶晶

新闻爱好者 2017年7期

孙保营 唐晶晶

【摘要】移动社交时代隐私悖论现象比较显著。社交媒体用户一方面希望通过信息分享实现心理认同,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的隐私遭到泄露。隐私悖论现象与用户使用社交软件时的自我表露心理、隐私关注和风险感知因素有关。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分析隐私悖论目前存在的公私边界的模糊性、数字化记忆与删除的抗衡、传播情境与社交身份冲突等困境,探讨隐私保护的解决路径,对我国行业立法、行业规范,提升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移动社交;隐私悖论;自我表露;传播情境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使现代生活进入移动社交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社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即时通信应用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移动应用,使用率高达90.7%[1],仅微信应用在网民中的使用率就高达78.7%[2]。这表明,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即时沟通的主要工具,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主体也由他者转变为社交媒体用户本人。然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由于社交媒体的低门槛和零过滤机制,出现了许多失范行为。例如2015年7月14日发生的“优衣库”视频事件,先是由用户主动传播个人隐私信息,然后经过他人的二次传播引起了更大范围的不可控传播,最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隐私泄露事件日益增多,加剧了人们的隐私忧虑,但用户又乐于在社交平台上展示自我,这种隐私态度与分享行为之间的矛盾即为“隐私悖论”。当前,社交网站已经演变为信息传播、共享、搜索的聚集地,同时也加剧了隐私悖论现象的扩展和泛化,使每个人无形之中都囿于网络时代的“圆形监狱”之中。

一、隐私悖论的提出

1890年,美国法学家塞缪尔·D.沃伦(Samuel〓D.Warren)与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将隐私权界定为独处权之后,个人隐私问题才被世人所关注。社交网络隐私是传统隐私权随着传播媒介形态变迁而衍生出的新问题。传统的隐私理论中,艾伦·F.威斯丁于1968年提出“隐私是个人从身体上和心理上对社会自愿和暂时回避”[3]的观点,启发人们思考个人信息是如何传播、向谁传播以及传播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此基础上,1975年欧文·奥特曼发表文章认为“隐私是公开与关闭私人边界之间的一种张力,是个人对他人接近自己的选择性控制”[4]。这两位学者关于隐私的观点备受学界推崇,也为以后网络隐私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2年曼德拉·佩特罗尼奥在威斯丁和奥特曼的辩证隐私概念的启发下提出了“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PM〓Communication〓Privacy〓Management),主要从强调私人信息、边界划分、控制隐私、建立管理系统、隐私管理等方面,剖析了自我表露与隐私的辩证关系,它成为传播学领域有关网络隐私实证研究理论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佩特罗尼奥提出的“边界”理论在新時代背景下同样适用于中国微信朋友圈,而他提出的“契约”理论在微信朋友圈呈弱化趋势,这也导致了微信隐私管理功能的复杂化[5]。

2006年,苏珊·B.巴尔内斯通过对Facebook学生用户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在隐私关注态度和隐私保护行为上存在不一致,并由此明确提出了“隐私悖论”的观点。[6]2007年,Norberg〓P.A、Horne〓D.R和Horne〓D.A通过模拟场景验证了隐私悖论现象在社交媒体中普遍存在。薛可、何佳、余明阳基于隐私计算理论探讨隐私悖论在中国社交媒体的呈现,通过模型假设分析得出中国隐私悖论的程度较国外更深的结论。[7]尽管隐私悖论属于移动社交时代的新问题,但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隐私悖论的解决路径进行理论层面的探究,例如R.K.Chellappa和S.Shivendu以经济学模型为研究基础,提出在四种监管机制下解决隐私悖论现象的最优方案[8],又如J.Sutanto构建了隐私个性化满意度模型,试图从信息技术与系统角度帮助人们走出隐私悖论的困局[9]。

二、隐私悖论的影响因素

隐私的权利与范围界定一直是法律、网络技术、行业规范的一大难题,随着社交媒介日新月异的发展,数据化隐私的操作性定义与测量愈加困难,一般研究会将隐私转移到其具体的影响因素中去分析。结合国内外相关的实证研究,笔者发现,研究频次较高的相关变量为自我表露、隐私关注和风险感知,并拟从内容分析的角度剖析这三个变量与隐私悖论行为的关系以及隐私悖论现象的形成过程。

(一)自我表露

自我表露原本是心理学专用术语,由Jourard在《透明的自我》一书中将其界定为“真诚地与他人分享个人的、秘密的想法和感受的过程”[10]。大数据时代之前,自我表露主要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个体的意愿或能力;二是在某种情境下的社会交往行为或过程,因此人们向他人的表露会根据真实的环境和人际关系进行考量,但是,网络的拟态环境使自我表露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披露的内容更加多元化。既包括性别、爱好、籍贯、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也包括用户的地理位置、照片视频、观点态度等更深层次的私密化信息。一项对2739位德国社交媒体用户的信息表露情况的调查显示,自我表露最多的是基本信息(姓名、邮箱等),次之是真实信息(生日、职业、通信地址等),最后是敏感信息(照片、个人经历、想法等心理活动)。[11]目前,由于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使用者对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区分度认知不足是导致隐私悖论产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相较于传统人际关系交流,人们更倾向于在线表露自我。社交平台的匿名性和视觉线索的缺失性,使得用户可以向对方展示真实的自我、刻意营造的自我甚至是虚拟的自我,以此获得心理的认同或是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的满足感。另外,社交软件服务商依据3S社交理念share(分享)、show(展示)、seek(发现),最大限度地追踪用户的上网痕迹,并据此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使用户产生依赖性。此时,用户虽然知道过多披露隐私的危害,但是仍然会为了享受互联网的便利而泄露个人信息。

再次,面临的对象和可选择性更加复杂化。这个特点主要与社交软件的权限设置功能有关,权限设置赋予了用户将不同程度的信息向不同分组人展示的权利。例如青少年群体到了有自我意识的年龄时,不愿意将内心的真实情感向他们的父母展示,会更倾向于和同龄人交流以引起共鸣,会在发布此类信息时将自己的父母屏蔽。因此,网络的自我表露行为实际上是由隐私主体掌握发布权,即他(她)想让你看到的是什么样的自己,就会给你传递什么样的信息。

综上所述,移动社交时代的自我表露受人际关系、外部环境、个人理性、隐私保护意识等多因素的制约,但是无论什么程度和方式的自我表露都体现了用户的主动社交行为,以信息交换的方式维持与他人强黏度的社交关系,这也说明了隐私悖论存在的合理性缘由。

(二)隐私关注

社交媒体隐私关注概念源自管理学中的“信息隐私关注”(Information〓Privacy〓Concerns)概念模型,由信息系统专家Smith于1996年提出并将其界定为“由于可能损失信息隐私而引起的内在关注”[12],也称“隐私担忧”。网络环境下的隐私关注研究侧重于测量用户对隐私信息的非法泄露和非法使用的感知和关注。隐私关注作为隐私的重要测量指标,在相关实证研究中认可度较高的测量量表为信息隐私关注量表和互联网信息隐私量表,前者主要用于静态环境,包含收集、误差防范、二次使用和访问四个维度,后者主要用于动态的互联网环境,包括收集、控制和认知三个维度。目前,有学者通过研究表明,互联网信息隐私量表更适用于当前中国的互联网情况[13]。

从理论上讲,用户的隐私关注情况会因为个体差异产生不同的保护措施,大量的研究也论证了这一观点。比如用户的年龄、性别、学历以及网络经验对隐私关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14];社交软件的信任度和态度会产生对其使用的影响[15],信任因素也被视为隐私关注的前因变量。有学者通过对中国大学生微信使用情况的调查问卷以及数据挖掘发现,隐私关注度越高的大学生越多地采取隐私保护行为[16]。然而当隐私悖论现象越发显著时,有学者就发现隐私担忧程度与自我披露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在一项针对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本科生Facebook(脸谱网)使用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学生在社交平台上有意识披露大量的个人信息,并且没有因为隐私担忧程度的不同而显示出自我表露上的差异[17];还有研究表明,许多人会习惯性地表达出对隐私的强烈关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举措,该现象可能的解释是人的行为被有限理性所制约[18]。当特定的社交环境影响了理性,隐私就会被忽略,这也是导致隐私悖论产生的外在因素之一。

Facebook(脸谱网)的创始人扎克伯格曾说过:“要想隐私不被泄露,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弃对社交媒体的使用。”在Web2.0时代,这种想法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学者调查发现,目前社交网络用户隐私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规避(不使用社交软件)、造假(填写虚假信息)、保护(网络权限设置)。[19]而用户填写的个人信息和网络浏览习惯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填写或造假就无法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比如淘宝、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根据用户地址和电话进行物品配送;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监视着我们的搜索习惯;而微信除了即时沟通的功能外,其衍生的转账、红包、游戏及运动功能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规避和造假都不是保护隐私的理想方法,在无法避免使用社交媒体的前提下,让渡部分非核心信息,保持自我表露与隐私关注之间的平衡关系才是隐私保护的根本。

(三)风险感知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有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社交媒体用户的隐私关注实则源自社交软件自身带来的隐私风险,例如,用户在社交媒体上传个人信息后无法得知是否被多人进行二次传播,这种传播对自身带来的是正向还是负向的影响,个人账号会不会因此被窃取造成财产损失,等等。这些疑问都成为用户关注的焦点。

对风险和利益的评估影响着人们认知风险和处理风险的行为,当利益高于风险时,保护措施与保护意识会随之降低。有调查显示,多数购物网站的消费者会为了100元代金券而将个人隐私出卖给购物网站。[20]风险感知度太低的原因之一在于每个人都知道隐私泄露的危害,但觉得隐私侵害的事件只会发生在别人身上,而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这种存在性心理在传播学中被称为“第三人效果”。另一原因是用户对风险感知的滞后性,没有遭遇过隐私泄露的用户一般认为网络是安全可靠的,所以在隐私保护方面只做基础性的防护,如更改登录密码、设置访问权限等,而遭受过隐私泄露的人会更加关注相关的新闻事件,并且在社交平台上采取较多的隐私保护措施,如利用杀毒软件对电脑进行个人数据的清理,阅读网站相关的隐私条例,定期查询费用记录等。敏感度过低产生的结果是社交用户对风险的感知时长只停留在眼前,而无法预判隐私泄露带来的长期危害,甚至认为只要个人的財产不受损失就不算是隐私泄露。

上述现象在青少年群体中尤为明显,作为网络一代的代表性群体,他们体现出与父辈群体截然不同的性格特征——追求个性,乐于展示自我,渴望得到认同,追逐网络应用的新热潮。当虚荣心的满足或者利益需求高于隐私担忧时,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便被放置在末位。S.Youn考察了326位美国高中生在线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后发现,利益感知对青少年主动提供个人信息的影响更大[21],所以该群体在特定的媒介环境下的隐私悖论行为更加显著。

三、隐私悖论的困境

目前学界关于隐私悖论行为的研究还处于实证分析阶段,主要从隐私悖论行为的影响因素与产生机制入手,鉴于隐私问题与文化特性、社交平台特征及用户的使用特征等密切相关,所以暴露出一系列在分析和解决层面的问题,了解隐私悖论行为的困境也是了解网络隐私保护实施的困境。

(一)“公”与“私”边界的模糊性

传播隐私管理理论(CPM)认为,隐私所有者应该对隐私信息划定界限,信息的自由流动性取决于边界的开合。如今边界的划分随着媒介和技术权力的扩张而趋于模糊,因为“传统的隐私问题主要涉及私密、敏感和非公开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而新的隐私问题则主要涉及共享、原本不敏感和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22],相对于传统隐私问题的私密性,新兴的网络隐私对半公开信息的界定、控制、传播仍然有待商榷。大数据技术已经实现跨越空间限制的信息传播,在不同的虚拟时空进行云储存实现多人共享,这也使得公私边界的关系从最初的相互独立到相互交叠再到大数据时代的包含关系,公私边界的变化归根结底是个人对自我隐私控制权的变化。

“公”与“私”边界的模糊性还体现为:无法界定社交媒体属于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比如微信本身属于公共社交平台,用户主动将个人信息分享到朋友圈,这个场域就属于公共领域;而微信用户还可以将不同内容进行权限设置分享给不同的组群,该行为又属于有边界的私人领域。当社交媒体介于公私领域之间时,传统的隐私权界定就无法保障数据化隐私的权利,也凸显出大数据时代隐私问题的复杂性。

(二)数字化记忆与删除的抗衡

一旦用户上传分享个人状态至互联网,信息痕迹便被永久保存,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随时查找到相关信息,这在引发人们隐私担忧的同时,也影响社交用户的自我表露程度。例如安德鲁·费尔德玛(Andrew〓Feldmar)作为加拿大一名资深心理咨询师,一次在加拿大边境准备接待从西雅图来拜访的朋友时,边境卫兵在搜索引擎中搜到费尔德玛2001年写的文章中提到自己40年前服用过致幻剂。费尔德玛因此被扣留4个小时,并签署声明承认自己服过禁药,并且被勒令不准再进入美国领土。一个被社会遗忘40年的小过错却被互联网永久地记忆,这种记忆因为搜索引擎的存在而伴随费尔德玛的一生。

近些年许多学者针对网络数字化记忆提出质疑与担忧,数据科学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著作《删除》中就呼吁来一场“互联网遗忘”运动,将有意义的信息保留,无意义的信息进行删除,并对信息的时限进行规范。这被称为大数据时代应有的取舍之道,也是遗忘散发的美德。2002年,欧盟提出被遗忘权,标志着人类开始与互联网的永久性记忆作斗争,努力让主体拥有对自我数据的处置权利,让遗忘成为一种常态。美国加利福尼亚州2013年9月23日签署的一道“橡皮擦”法令,要求脸谱、推特等社交媒体巨头允许未成年人擦掉自己的上网痕迹,避免他们因为网络防范意识不足,而在以后面临私人的或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尽管该法令保护的范围有一定局限性,原始数据也并没有彻底从服务器中消失,但这是世界上第一道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的有关网络隐私的法令,象征着权利自由与控制之间的博弈。

(三)传播情境与社交身份的冲突

自我表露与个人社会角色及传播情境有着紧密联系,适当的情境对隐私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在预先设计自我形象并通过符号向他人展示,而拟剧理论在网络社交中也同样适用。社交软件是用户进行展示的舞台,虚拟的分享平台是获得认可的前台,需要个人精心维护,让观众看到刻意展示的形象。现实生活则是后台,掩饰不用进行表演的部分或者将他人认为不被接受的形象、情绪、观点隐藏起来。虚拟的社交平台无法等同于现实生活,不能及时映射每个人真实的生活状态。由于它对空间和时间没有局限性,所以用户在发布状态之前,都会思索多久发一次状态才更易被别人接受,什么样的语言最能传达自己的想法等问题,这个滞后的过程就是用户设计自我形象的过程。

当前台和后台颠倒时就会产生对个人不良的影响,例如任职于东北英格兰区达拉谟市布隆方丹小学的洁玛,因为兼职模特时拍摄的内衣照在脸书上曝光,被保守的学生家长检举而被学校开除。尽管她是一名称职的教师,但是教师应有的端庄形象与内衣模特的性感形象间的身份冲突让她饱受争议,最后不得不以丢掉工作为代价。社交媒体用户分享的信息中一般都透露出个人的身份标识和价值取向,久而久之便会造成对某个职业或不同年龄的刻板印象。一旦出现反转,尤其是正面形象被颠覆便很难被外界接受,当个人发布状态时就会再三思索,甚至为了维系人际交往关系发布违心的内容,自我表露的真伪便影响了隐私悖论行为的判断。

四、网络隐私保护的实施路径

隐私悖论现象的分析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而以往出现网络隐私侵权事件时,“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司法准则在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困难:滥用主体众多,渠道不明,造成的精神损失难以用经济价值衡量,等等。因此,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然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并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这种高成本的维权过程使得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侵权行为频发,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公民的公众利益。然而网络隐私是个多维度的问题,需要多层面对其进行约束与管制。

(一)对数字化隐私的规范

大数据时代,信息过剩所带来的问题繁多,对法律规范中的信息划分需求也日益迫切。“棱镜门”事件将数字化隐私问题推向高潮,联合国也出台法案呼吁各国加强对数字隐私权的维护。我国于2013年出台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准则《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其中明确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存储,但针对数据的使用与传播并没有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的细分度不够。社交用户在上传个人信息时无法辨别信息所属类型,也不明确在公共领域的个人信息传播会对个人生活产生什么影响。第二,对数字化隐私的范围和权利的界定不够精细,尤其是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法律多针对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的制约仍然处于空白。第三,缺乏权威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社交媒体的类型多样,就中国而言,即时通信类主要有微信、QQ等;社区问答类有知乎、豆瓣等;购物消费类有淘宝、京东等;视频分享类有美拍等。用户的使用需求会根据社交软件功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就会出现用户信息重合的问题。信息的重复过载不仅给网站带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每注册一次,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概率和途径就会增多。因此,建立一个权威的信息管理机构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还能从源头上净化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渠道,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滥用。

(二)个人数据控制权的平衡

个人隐私是由用户上传到社交网络,看似用户的权利很大,把握着信息的主动权,实则是由服务商掌控。当个人信息上传至网络上时,本人就已经无法控制其传播和扩散,即使将原始信息进行删除也只是做到暂时性的肉眼看不到,相关信息仍然保留在服务器的Cookie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用户将个人信息上传之后无法控制他人进行转载或者截屏保存,也无法得知被什么样的人或者多少人进行信息留存。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网络服务商对隐私信息的控制权,信息主体只能被动接受个人隐私被服务商掌控,并期待他们能根据行业规范合理使用并尊重其个人数据信息,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随时遭受隐私被侵犯的危险。2016年8月19日发生的“徐玉玉电信诈骗死亡”事件,揭开了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低价贩卖的利益链条,上百元便可买到上万条个人信息,内容详尽到手机实时定位、通话记录、个人资产、消费记录等,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岌岌可危。

针对个人数据控制权方面,需要做到两个方面:第一,将个人信息的掌控权进行合理分配,加大社交媒体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置的力度。比如,能够对网站注册的个人信息有要求删除的权利,对信息的存储时长可以自行设置时限,在个人信息被使用时有被告知并授权同意等权利,等等。第二,服务提供商在接受行业规范监督的同时,还应该切实履行保护用户隐私不受侵害的责任,强化隐私设置功能及隐私信息提醒服务功能。目前,社交媒体的定位服务和通讯录匹配功能已成为社交应用的新宠,社交形式也由原先的圈子社交、熟人社交向陌生人社交、多维社交的方向发展,那么在使用定位服务功能时,服务商应该告知用户哪些应用可以分享其位置信息,提醒用户某些功能分享位置后所带来的风险,以及设置对陌生人位置请求的许可。这些功能的完善都进一步分解了个人数据控制权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加快建立适用的隐私合理期待

公共领域的隐私权主要分为空间隐私权和信息隐私权。空间隐私权是指权利人在私密空间内,个人安宁和自由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信息隐私权是指个人的信息不受他人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23]相对于空间隐私权,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难以用量化方式进行衡量,在公共场所的被录音和被拍摄是否出自当事人的意愿也难以用法律进行维护,那么,明确对某项特定的隐私期待是正当合理的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合理期待标准是在1967年美国卡兹诉案中被提出的,后来成为国际通用的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参考。该标准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个人在维护某项特定隐私时要表达出真实的情感与期待。无期待则无伤害,当权利人并不认为在公共场合的日常行程、生活轨迹被他人所知是隐私侵犯行为,那就无所谓隐私泄露。二是这种期待必须符合公众利益并且被社会和大众普遍认可,只有满足这两个条要求才能被称为合理期待。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打破了文字的固有局限,将个人隐私权的领域从住宅扩展到了公共场所,将权利的主体从场地转移到个人,强调个人对隐私的主观表达。加快引进隐私合理期待,并将公共领域中的个人隐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能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的边界问题,提高用户对自身隐私的关注程度,同时增强网络服务商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

(四)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

网络空间的隐私泄露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只要将个人信息暴露在公共空间,就有被泄露的可能。相对于个人隐私被他人二次传播带来的不可控性和网络技术、法律规范等外在控制力,隐私安全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社交用户主动传播引发的隐私风险,体现了自我披露与自我控制之间的矛盾,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媒介使用素养已成为当务之急。其中用户根据内容的敏感程度和对表露目标人的判断进行有所节制的披露,这种对自我信息的管理与控制能力,不仅能有效降低隐私泄露的概率,而且也是媒介素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要形成适当的隐私担忧,以减少隐私被他人利用的机会。法律的保护一般是事后进行补救和赔偿,要想不造成隐私泄露带来的损失,就要有事先进行隐私保护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之,社交媒体用户隐私悖论行为实际上是自我表露、隐私关注和风险感知之间的一场博弈,了解该现象的产生与发展也是试图解决网络隐私安全问题关键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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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保营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副书记;唐晶晶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5级传播学专业硕士生)

编校: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