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评价与完善对策
2017-08-11谷彦芳孙颖鹿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分类
谷彦芳,孙颖鹿
(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评价与完善对策
谷彦芳,孙颖鹿
(河北大学 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践表明,这一课征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满足了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收入形式的复杂化,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弊端逐渐凸显,并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发挥的重要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既有利于降低改革的难度,同时也能够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实现税负公平。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税负公平
一、我国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与成效
(一)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特点
1.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的形式。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列举的形式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收入形式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2.不同收入实行差别化的计税方式。一是确定收入的依据不同。如工资薪金按月确定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按年计税,其他收入形式按次计税。二是税前扣除标准有差异。如国内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扣除3 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采取定额扣除(800元)和定率扣除(20%)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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