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制度初探
2017-08-10胡玲玲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文/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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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制度初探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n legal liability syste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文/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法律责任制度是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关系着法律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长期以来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正是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长期缺位、违法成本低的后果。
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组织者、程序等作出规定,但相关义务主体违反组织公众参与义务后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后果仍属法律空白。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建设单位违反公众参与义务的法律责任却只字不提。仅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法律规范势必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光的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制度,须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内容等。具体而言:
第一,责任主体。公众参与责任主体应为公众参与组织者,即法律规定承担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主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组织者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