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探讨
2017-08-09冯德旭
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24期
关键词:文化
冯德旭
[摘 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4-0267-01
调查取证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当前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工作中,证据的取得却越来越成为了一件难事。因缺少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矛盾正日益显现,并且这一窘迫的境况在广大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尤为突出。产生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文化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采用的证据种类单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认可并采用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文化市场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分支,证据的種类上自然也是与此相一致的。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文化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办理个案时通常只取用了两个或三个证据,就作出了处理;甚至还有个别案件只根据了当事人陈述这样一个证据,便结了案。在证据收集上,重口供、轻其它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除了现场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这两种证据外,其它类型的证据都很少运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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