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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制改革的核心
——股东权利

2017-08-09谭浩俊

产权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规范改革企业

谭浩俊

国企公司制改革的核心
——股东权利

谭浩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所谓公司制,就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必须是法人,必须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必须实现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制的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公司制改革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份制改革则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到2016年底,全国超过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这也意味着,意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企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改革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

我们说,公司制改革决不只是形式上的改革,只是把企业由现行的名称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算完成了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改革的关键在内容,在于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革以后,能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能否真正按照市场化运作。其中,股东权利是公司改革能否到位的核心,是体现公司制改革成效的最基本标准。改革后的企业,如果股东权利得不到落实,股东权利仍然受制于政府、受制于监管机构、受制于行政权力,甚至受制于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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