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议付之“旋转门”
2017-08-09法人孙一城蒋琪
法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孙一城 蒋琪
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议付之“旋转门”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孙一城 蒋琪
出口押汇是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空白的现实环境中,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达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对于商事中的规则,不是排除异己和歧视,而是给予更多的认可与规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条明确界定了信用证独立原则,其效力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和制约。但是,该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上仍有例外,例如如果信用证已经被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就不应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学者称之为“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
在2015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技术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中,招商银行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终止支付涉案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信用证欺诈引纠纷
2013年1月16日,安徽技术公司作为中博公司的代理商,与力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安徽技术公司向力峰公司购买塑料粒子,宁波保税区仓库交货,付款条件为见单后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为招商银行离岸业务部。
2014年5月4日,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安徽技术公司的申请,以力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明确适用UCP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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