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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投资人”诉讼地位有待释明

2017-08-09法人彭飞

法人 2017年8期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资本与法治

非法集资案“投资人”诉讼地位有待释明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是否应享有诉讼参加人地位?如何追偿和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判决,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已成为2016年企业家犯罪罪名之首。每一起非法集资案爆发后,大量投资人追讨投资款的现象随之而来,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案投资人的诉讼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将投资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有些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投资人不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则将投资人作为证人,有限参与刑事诉讼。

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杨树英律师团队以“同鑫汇公司王栋涉嫌非吸罪”为例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围绕投资人诉讼参加人地位以及如何对投资人权益进行保护等问题进行讨论。

范辰、杨树英律师团队还对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份的7377起非法集资案判决书进行了梳理,发现各地司法判决中,关于上述问题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投资人列为被害人的情况

投资人诉讼地位、权利全国标准不一

2015年,30余名投资人与当代集团投资的同鑫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安徽中杭股份、中杭集团、杭锁亚发生民事争议及刑事案件,涉案8000余万元投资款至今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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