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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占有的动态解构

2017-08-07吴庭刚朱伯玉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效果

吴庭刚,朱伯玉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基于民法占有的动态解构

吴庭刚,朱伯玉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占有的主要问题有占有的概念、对占有的保护原因以及后者在具体制度上如何实现等。占有的概念应当体现占有本质。对占有概念的界定与区分直接体现为对占有保护原因的理解,继而影响到保护政策的制定。基于对占有的动态观察,可将占有解构为三部分:占有的取得—占有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占有的效果(包括自然效果和法效果),此三者恰好形成一个辩证法式的圆圈。这种动态的解构意在帮助理解占有现象以及对各种占有保护作出相应的合法性证明。

占有;占有取得;占有事实;占有效果;动态解构

自19世纪初萨维尼与耶林之间从占有保护而介入的争论,到由霍姆斯发起的普通法系英美法学家的大讨论,占有本质一直是民法理论中极富争议的问题。迄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仅在大陆法系范围内就有权利说、法益说、法律关系说、权能说、事实说等①事实说为现今通说。从立法上看,事实说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承认,如《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德国民法典》第854条、《瑞士民法典》第919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0条。,在普通法财产法中既有像“当占有与财产法联系在一起时,它的真实含义是指一系列占有权利的集合,这种集合总称为占有权”[1]4的说法,又有如Pollock提出的“相对所有权说”,即占有是一个相对的所有权,可以对抗除了真正所有权之外的任何人[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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