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2017-08-07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3期
关键词:污染
政策法规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湘政办发[2017]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类型 鸡(羽)小型养殖场、养殖小区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猪(头)(出栏)500(含)~4999≥5000奶牛(存栏)50(含)~499≥500牛(头)肉牛(出栏)100(含)~999≥1000蛋鸡(存栏)15000(含)~149999≥150000肉鸡(出栏)30000(含)~299999≥300000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 30 羽蛋鸡、30 羽鸭、15 羽鹅、60 羽肉鸡、30 只兔、3 只羊折算为 1 头猪,1 头奶牛折算为 10 头猪,1 头肉牛折算为 5 头猪。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