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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时期的农业发展

2017-08-02杜维强

大观 2017年7期
关键词:扰民农业经济

摘要:宋朝初建,太祖就致力于安抚民众,恢复农业生产,并明确地提出“农为政本”的思想。太祖重视农业,主要体现在所颁发的劝农诏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中。然而,县乡长吏的扰民事件屡禁不绝,基层长吏对劝农诏的执行往往又流于形式。因此,太祖朝农业经济并没有得到有效发展。

关键词:劝农诏;扰民;农业经济

唐末五代战乱,以中原为核心的大范围地区农业经济遭到破坏,及至宋初,社会环境较为安定,农业经济才有恢复与发展的契机。有关宋代农业,前人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穆朝民《北宋前期农业政策初探》(《中州学刊》1980年第3期)针对“在职责不明和与官吏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的情况下,多数人并不把劝农诏令认真落实。”这一问题,具体分析了宋太祖到宋真宗三朝政府采取的农业管理措施。包伟民、吴铮强《形式的背后:两宋劝农制度的历史分析》(《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即把两宋劝农政策看成是一种国家形式。而孔祥军《“农为政本,食乃民天”——试析宋代“重农”思想在国家层面的反映》(《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从宋太祖开始,“重农思想”在国家层面就得到了重视,并成为祖宗之法的一部分。以上这些文章都是对宋朝农业发展的整体认识,但是对太祖时期农业发展着墨不多,所以,笔者拟通过对太祖朝所颁劝农诏的分析,加深对当时农业发展的认识。

赵匡胤于960年代周建宋,从“政权建立之始就决定不立田制”。[1]然而“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繇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芜。”[2]及至北周显德末年,周世宗“分命常参官诣诸州度民田,多为民所诉,坐谴黜”。[3]故而“在北宋政权建立之日,摆在北宋最高统治集团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4]百姓失业与田多荒芜的问题必然是其中之一。宋太祖建隆二年正月丁巳,太祖沿用周世宗度田政策,“分遣常参官诣诸州度民田”。[5]太祖对北周度田政策的实施有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在官员基本素养方面,他曾对侍臣讲到:“比遣使度田,盖欲勤恤下民也,而民弊愈甚,得非使臣图功幸进,致其然哉?今当精择其人,以副朕意。”[6]所以,太祖对遣使度田的官员要求特别严格。据《宋史》载:“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7]太祖一方面精择选官,另一方面又对其严以刑法,极力从国家层面保障政策的施行。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颁发了第一条劝农诏:“诏诸州长吏劝课农桑,自后或因岁首,必下此诏。”[8]据《宋大诏令集》所见,此类劝农诏共为四条。根据内容可分为两类,一是劝民种植生产;二是劝民栽植开垦。在这两类劝农诏中,劝民种植类具有号召性质,分别颁发于建隆三年(962年)与乾德二年(964年)。引录如下:

赐郡国长吏劝农诏(建隆三年正月甲戌):生民在勤,所宝惟谷,先王之明训也。朕以万邦大定,渐属于隆平,百姓为心,欲臻于富庶。永念农桑之业,是为衣食之源。今者阳和在辰,播种资始,虑彼乡闾之内,或多游惰之民,苟春作之不勤,则岁功之何望。卿任居守土,职在颁条。一方之尤寄非亲,万室之蒸黎是赖。宜行动诱,广务耕耘,南亩东皋,俾无遗利。……[9]

劝农诏(乾德二年正月辛巳):朕以农为政本,食乃民天。必务穑以劝分,庶家给而人足。今土膏将其,阳气方升,苟播种之失时,则丰登之何有。卿任隆分土,化洽编氓,所宜趋东作之勤,副西成之望,使地无遗利,岁有余粮,免行敦劝之方,体我尤勤之意。[10]

这两条劝农诏只是表面的向地方官吏提出号召,以敦促各郡长吏,组织好农耕生产。太祖只是要求县乡长吏“化洽编氓”,组织“游惰之民”不误农时。所谓“游惰之民”,并非指乡里懒惰之人,《宋史》载:“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以兹浮荡,决意归耕,如授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租赋,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11]故而“游惰之民”实指无田可耕的“逃亡”农民,而“化洽编氓”正是使这些“逃亡”农民复耕,“使地无遗利”。这所暴露出的问题,就是农民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决意归耕”,而大量的土地又无法得到合理的开发。太祖颁发劝农诏就是想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农民脱离土地的社会现状并未因此而得到缓解,“民间无积蓄,仓廪未陈腐。稍或饥歉,立致流移”的现象在开国六十年后依然如此。[12]

对于地方县乡长吏与农民而言,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存在且徒有号召形式的劝农诏,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八月颁布《劝栽植开垦诏》相比,后者对他们的影响就有很大的不同。就诏令内容引录如下:

五代以来,兵祸相继,国用不足,庸调繁兴,围桑柘以议蚕租,括田畴以足征赋,逋逃所失,均出闾里。致树艺之不得勤,污莱之不敢辟,虛遗地利,重困生民。朕历试艰难,周之疾苦,四方甫定,七载于兹。节用爱人,敦本抑末,有经费未尝加赋,闻灾沴即议蠲除,方至小康,固无重敛。爰颁诏旨,徧谕尤勤,庶几畎亩之间,各务耕耘之业。宜令所在,明加告谕,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其诸县令佐,如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旧减一选者,更加一阶,凡尔蒸黎,当体朕意。[13]

从材料可以看出,此条劝农诏与前两条有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太祖并不是表面的号召,而是实际性的涉及到农民的利益,政府承诺“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这就照顾了流亡民众生存的问题。当然,太祖也考虑到了地方官吏对政策执行积极性的问题,所以鼓励官吏“如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旧减一选者,更加一阶”。在太祖看来,“国用不足”的问题是因为“虚遗地利,重困生民”,所以,太祖在极力劝民开垦的基础上,又对派遣官员加以严格考察,以解决“重困生民”的问题。据《宋史》载:太祖“诏许民辟土,州县毋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选官分莅京畿仓瘐,及诣诸道,受民租调,有增羡者辄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弃市”[14]。但是,宋政府一方面极力劝民生产,另一方面却又不给土地上留有足够的生产者。钱穆先生讲到:“无论秦、汉、晋、隋、唐,每一度新政府创建,在天下平一之后,必随着有一个兵队的复员。只有宋代因事态特殊,唐末藩镇的积重难返,外寇的逼处堂奥,兵队不仅不能复员,而且更逐次增加。”[15]且“又往往因岁凶募饥民,遂使长大壮健者游惰,而留耕者胥老弱”。[16]如此,土地上的劳动力严重不足,从而严重影响了基层劝农诏的执行,也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诏敕下达到地方官员,通过县乡长吏的执行才能完成“劝农”的任务。那么县乡长吏在农村中的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宋史》载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的上言书,讲到:“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岁以宽时,然乡县扰之,每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过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捐瘠。”[17]这段文字记载的是太宗朝县乡长吏扰民之事,然而文中所说“朝耕尺过之田,暮入差徭之籍”的现象并非一时独有,所以才有“诏书累下”之说。至于乡县长吏扰民的影响,严重者,农民则“以兹浮荡,决意归耕”,以致国家“赋额岁减,国用不充”。[18]

其实,在太祖朝,就有乡县长吏扰民之事,此事在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中可略窥一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有载:乾德二年(964年)正月,“诏诸县令尉,非公事勿得辄入乡村,及追领人户,节级衙参。于是,又申明之,判官、录事察违者劾罪以闻。”[19]这条诏令明确地对县乡长吏的行为作了约束:无事而不得扰民。此条诏敕又见《宋大诏令集》:

张官置吏,所以为人,吏或不循,人将受弊。故于近岁会降明文,如闻比来多有逾越,奉吾诏以不谨,致斯民之未康,宜示申明,俾令遵守。应诸县令、尉、无事不得下乡。宜一准建隆四年五月戊辰诏书从事……”[20]

在这段内容中提到县乡长吏“奉吾诏以不谨,致斯民之未康”,表达了太祖对乡县长吏的不满。此间“吾诏”应为“建隆四年五月戊辰诏书”,据此可知,太祖在建隆四年就乡县长吏扰民之事已发诏敕,以示告诫。然而,扰民之事屡禁不绝,乾德四年(966年)己巳,太祖又颁发了此类诏敕,“诏诸州长吏,告谕蜀邑令尉,禁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21]太祖于建隆四年(963年)、乾德二年(964年)、乾德四年(966年)频下诏书,恰恰说明了当时乡县长吏对劝农政策的不够重视。政府颁发劝农政策,就是让逃亡农民安家复业,勤劳生产,然而乡县长吏扰民,民不复生产之业,即使是承平之年,农业经济也难以快速发展。

值得肯定的是,在历经了五代动乱之后,太祖先后颁发的这四条劝农诏,以及各种保障措施,确实起到了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是,在各种因素影响之下,劝农诏在基层的执行并不彻底。也就是说,在太祖朝,生活在土地上的自耕农民以及中小地主并没有真正“成为封建政权的强有力的社会支柱”,[22]农业经济也没有快速的发展起来,反而出现了“今夫食者甚众,而输者已殚,劝之不勤,而取之抑足。使民尽耕犹不给,而半为游惰之手”[23]的社会现象。

【注释】

[1]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M].北京:中华书局,2010:358-368.

[2]脱脱.《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上二(方田、赋税)》[M].中华书局,1977:4203.

[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79:38.

[4]邓广铭先生在《论赵匡胤》指出,在北宋政权建立之日,摆在最高统治集团面前迫切需要解决主要有4个问题。其中社会经济方面的问题应属于最为迫切解决的,具体包括:农村中破产失业人口之日益增多;一方面有大量没有土地的劳动人民,而诸路州县却又都有大量荒地不得开发等4个方面的内容。

[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华书局:1979:38.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中华书局:1979:38.

[7]《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57.

[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 .中华书局:1979:60.

[9]《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0]《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1]《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第4160页。

[12]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农田杂录)》)[M].刘琳,刁忠民,舒大刚,尹波等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5950.

[13]《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58页。

[14]《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上二(方田、赋税)》,第4203页。

[15]钱穆.国史大纲(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34.

[16]《国史大纲》(下册)第537页。

[17]《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60.

[18]《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M].中华书局,1977:4160.

[19]《續资治通鉴长编》卷五,第120页。

[20]《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八《政事五十一(禁约上)》,第729页。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第180页。

[22]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M].北京:中华书局,2010:365.

[23]《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政事三十五(田农)》,第661—662页。

作者简介:杜维强(1992.02-),男,汉族,扬州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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