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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鉴定不再“任性”

2017-08-02王纯

人民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任性行业协会

王纯

DNA鉴定是死刑案件的重要司法裁判依据,而是不是该人作案,竟有十几种不同表述标准,质量统一的标准亟待建设。

司法鉴定人被称为“白衣法官”,他们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为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无法替代的巨大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行业管理不规范、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如,同样的人身伤害,依据不同鉴定标准,鉴定结果可能会相差悬殊。

“天价”鉴定费令人望而生畏

今年2月,四川贺某成为一起民事诉讼的被告,被指为一笔3000万债权的担保人,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但贺某声称,其从未签署过这份担保合同,自己的签名、指纹还有两枚印章都被仿冒了。根据法律程序,需要对签名、指纹和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然而贺某被告知需要交17万余元的司法鉴定费。

据了解,2009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已于去年5月1日被停止使用,此后,将由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收费标准。然而,各地的新标准难以衔接,迟迟未出台,在法律层面处于真空状态。截至去年底,已有16个省区市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收费标准,但至今仍有很多地区仍在沿用过去旧的收费标准,也有个别司法鉴定机构甚至随意定价。

对于贺某对上述案件的“天价”鉴定费的质疑,其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称,这是按照2009年旧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计算得出的,由于四川还没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因此仍按此计算。

对于这一解释,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说不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小波认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该是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的,虽然旧的收费办法允许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但毕竟要考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酌情而定,漫天要价显然不符合政府指导原则。”

“目前司法鉴定的问题,一方面在各地政府部门未出台新标准之前,收费无法可依,随意性较大;另一方面,在鉴定质量和标准方面,长期以来存在混乱不统一的情况。如果说前者的‘高门槛让很多平民老百姓望而却步,那么后者的鉴定质量问题,则极有可能决定官司成败,事关当事人的命运,绝对不可掉以轻心。”闫小波称。

鉴定资质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設立、执业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许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所谓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与完备的运行体系,并获得了相应的前置审批许可后的从业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在今年两会时递交了“关于成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行司法鉴定行业自治制度的提案”,他认为,像这种没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存在,缺少行业自律组织是原因之一。另外他认为,相较其他行业而言,鉴定行业的自治性监管有一定难度。

究其原因在于,首先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部门化的时期,是不需要行业协会的,因为这些部门是集规则制定者、管理者、鉴定者、认证者的角色于一身,它的职能是全能的,没有为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留出空间;其次,司法鉴定涉及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它具有知识壁垒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依靠行政机关来管理是难以单独起效的,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内部人员来协助管理;另外,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的趋势是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脱钩,合理划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国家要从大量的社会管理角色中退出,但是国家的退出并不代表这部分管理要完全放任,而是要充分培养和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行业协会就是代表社会管理的主体,它代表的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为此,汤维建建议在司法部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同时在行业协会下,成立各专业司法鉴定协会,再设立各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省一级则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同时,应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通过立法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成立、职能和管理等进行调整和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模式待优化

汤维建认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主体多元化特征明显、鉴定种类也日渐繁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附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二是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性鉴定机构;三是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机构。与之相对应地便形成了三种司法鉴定的监管模式:一是对附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的监管;二是对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性鉴定机构的监管;三是对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监管。

对附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的监管目前尚处在完全内部化状态,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对此无法监管。后两种鉴定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医类、物证类、音像资料等“三大类”鉴定,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应的鉴定协会监管;二是“三大类”以外的鉴定,其监管则五花八门,司法行政机关和鉴定行业协会难以充分监管。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行业领域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可靠性与可信性、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统一等突出特点,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提高准入门槛 加强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今年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实有鉴定质量、收费管理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说,DNA鉴定是死刑案件的重要司法裁判依据,而是不是该人作案,竟有十几种不同表述标准,这说明质量统一的标准亟待建设。今年年底前,各省根据自身本身情况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此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正在建设中,同时还将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据了解,我国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和环境损害类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2016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共4750家,司法鉴定人53928人。然而鉴定质量和标准参差不齐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通过监管,平均每年撤销百余个鉴定机构、3000~4000名鉴定人,例如:去年有132个鉴定机构、4400个鉴定人被注销登记。如此大的数量被注销,这也提示司法鉴定行业的准入门槛以及后续监管方面的缺位。

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同时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机构,统一鉴定标准,这将是司法鉴定行业未来努力的方向和加强行业自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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