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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抵押权争议研究

2017-08-02赵伊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船舶经济贸易 2017年7期
关键词:抵押船舶

赵伊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在建船舶抵押权争议研究

赵伊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债权范围可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若无约定,则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通过分析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含义及其主体,可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担保范围、设立与登记,以及抵押权实现的传统方式和新方式等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建船舶及其抵押权主体

在建船舶的含义

在建船舶也称“建造中的船舶”、“正在建造的船舶”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都只规定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却并没有明确在建船舶的含义。同样,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也没有明确在建船舶的具体含义。目前关于建造中船舶的通说定义来自2009年6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第4条规定:“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而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在建船舶的定义也是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在建船舶应自特定放样或为建造下料的第一块钢板切割时起,至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作人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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