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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伙模式研究

2017-07-31肖鹏

中国土地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案例

肖 鹏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伙模式研究

肖 鹏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3)

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类型并提出规制建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正确处理合伙模式与其他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关系,注意区分合伙模式与土地经营权出租,以及合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有限责任公司模式。(2)明确确保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没有瑕疵是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定义务,从而保障合伙能够正常从事农业经营。(3)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物权流转,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以便合伙人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资金困难。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伙模式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模式,不能为股份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所替代。

土地法学;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土地经营权出租;土地经营权抵押

1 引言

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受到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模式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1]。有的学者进一步主张,股份合作社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均不是理想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有利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规范有序进行[2]。然而,上述三种模式均存在与现行法律制度不匹配的问题,多数学者的研究正是集中解决此种不匹配,以期完善相应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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