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的归责情形与应对
2017-07-29段晓辉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7年7期
段晓辉
近年来,中毒、溺水、踩踏、暴力、交通等校园伤害事件屡见报端,校园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校园伤害也称学生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结合校园事故发生的多种原因,学校、监护人、未成年人及其第三方都是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不同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情形
承担过错责任。判断学校有无责任,首先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不负责。在实践中,校方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教育缺失、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等方面。如发生踩踏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排除故意人为的因素,学校必然存在着保护不力和管理不善的过错,由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过错责任的法规体现。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我国法律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校园事故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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