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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的 负效应

2017-07-25

人民论坛 2017年19期
关键词:党纪国法公义斗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促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在反腐败斗争中,党员群众积极地揭发、检举违法失职行为,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大助力。然而,在发挥监督这把“利剑”作用的同时,不乏有诬告现象的存在。近年来,一些人为了个人私利,丢掉道德底线,无视党规党纪,触犯国家宪法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搞誣告、造谣言、生是非,“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诬告既影响干部个人威信,减损干部工作动力;更严重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对其必须坚决反对,严厉惩处。

现实生活中,诬告者的诬告行为五花八门。有的看别人工作干得好,就心生嫉妒,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来的内容添油加醋,改造修饰,然后使用匿名手段,进行诬告,让优秀者遭受打击而失去工作的劲头;有的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张冠李戴,移花接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夸大其词,制造吸引眼球的新闻效应;还有的看别人挡住自己的升迁之路,就凭空捏造、歪曲事实,混淆组织的视线,导致他人升迁之路被耽搁,自己借势而上;等等。如此行为,不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还会造成“带病提拔”问题,不利于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不利于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发展,更不利于良性的党内政治生态的形成。

诬告实质上是监督权利的异化。诬告之所以与正常的检举、揭发甚至错告行为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在于它完全与社会公义和正常监督责任无关,是追逐私利的产物。事实上,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无缘无故的诬陷,诬告者之所以要冒着风险犯下为人不齿的行为,不仅仅是满足一种心理上的需求,而是因为其中潜藏着对利益的追求。这种利益有时候是个人富贵荣华、高官厚禄,关乎诬告者的生命安危和团伙兴衰;有时候,诬告可能仅表现为一种心理嫉妒或怨恨,但这也是对失去某种利益机会的泄愤。可见,诬告者的收获最终都是以“利益”来衡量的,只不过他们的“收获”,是靠抛弃羞耻、出卖道义、抹杀公义换来的。

铲除诬告,必须有的放矢,直击要害。一方面,要畅通党内监督的渠道,健全党内监督的机制,发挥党内监督的威力,蓄积党内监督的潜力。同时,要勇于并善于向诬告者动刀亮剑,减少诬告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要创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充分保护被诬告人,挤压诬告的制度空间。一旦被认定是诬告,就不能让诬告人道歉了事,而要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法律手段,并记录个人诚信不良行为,打出党纪处分、国法惩戒、社会诚信规制的组合拳,让诬告者付出巨大代价,在党内和全社会形成不敢诬告、不能诬告、不想诬告的文化氛围和制度机制。

诬告之风不除,危害极大。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告诫全党,要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其中提到了“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诬告不得人心,特别是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在“打虎拍蝇”、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同时,更要遏制诬告之风,为那些敢抓敢管敢干的干部在遭受诬告时提供保护。同时,对于诬告他人、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的人,一定要勇于亮剑,反腐败容不得诬告陷害的沙子,让诬告者无处遁形,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唯有使广大党员干部心无旁骛、无后顾之忧,才可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热情,才能奋力“撸起袖子加油干”!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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