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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二十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2017-07-24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7年14期

●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二十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陈渊鑫

十五、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重点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行为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小金库”问题。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从“小金库”的界定来看,“小金库”的对象既包括资金,也包括资产,而本条仅仅涉及资金。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的行为。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实质是逃避国家的正常监管。在实践中,私存私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2)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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