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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順博物館藏唐户令殘片考
——以令文復原與年代比定爲中心❋

2017-07-24田衛衛

中华文史论丛 2017年3期

田衛衛

提要: 旅順博物館藏大谷探險隊收集品LM20-1453-13-04文書是一件有關聽養、析户、爲户規定的法典殘文。本文從資料的比對出發,以令文的復原與年代比定爲中心,嘗試給出令文復原案,考訂此殘片内容爲唐《開元三年令》户令的三條殘令文,並從寫本學的角度發軔,對照已知敦煌唐令寫本,對其書寫格式和寫本性質作出探討。

關鍵詞:大谷探險隊 吐魯番文書 唐開元三年令 户令

前 言

衆所周知,二十世紀初大谷探險隊的部分資料被運往了當時的關東廳博物館,即今旅順博物館(簡稱旅博),這批資料完好保存至今。2006年春,旅順博物館與大谷文書的另一重要收藏地龍谷大學,對這批文書進行了合作整理,雙方聯合主編出版了圖録《旅順博物館藏新疆出土漢文佛經選粹》,*旅順博物館、龍谷大學主編《旅順博物館新疆出土漢文佛經選粹》(日文書名《旅順博物館藏トルファン出土漢文仏典断片選影》),法藏館,2006年。約刊載圖版一千四百餘幅,不少内容爲稀見資料。其中,旅博原編號爲LM20-1453-13-04者,書中將其歸之於不明佛典系列,未予定名。*旅順博物館、龍谷大學主編《旅順博物館新疆出土漢文佛經選粹》,頁131。自2015年開始,旅順博物館與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合作整理館藏新疆出土漢文文獻,對這批殘片重新考訂,發現此文書當爲一件唐户令殘文。筆者受整理小組之命作文書考釋,現將初步成果闡述如下,請方家指正。

雖然隋唐時期已經有較爲完備的律令格式法律文本,並且此體系也曾對朝鮮半島、日本等東亞諸國家和地區形成了深遠的影響,但歲月久遠,唐令文本與唐式、唐格一起,都早已不傳於世(僅唐律賴《唐律疏議》得存至今)。雖有繼承改用唐令之日本《養老令》、《大寶令》等文本以及天一閣藏《天聖令》文本可窺唐令一斑,但終究都不是唐令原本的樣子。近代以來,敦煌、吐魯番地區得地利之厚,多有晉唐古文獻出土面世,其中即有唐令寫本,可惜數量不多,迄今所見者不過《永徽東宫諸府職員令》、*圖版及録文見T. Yamamoto, O. Ikeda, & Y. Okano,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 Legal Texts, Tokyo: The Toyo Bunko, 1978-1980, (A), pp.22-28, (B), pp.40-50; T. Yamamoto et al.,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supplement, Tokyo: The Toyo Bunko 2001, (A), p.3, (B), pp.2-3;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180—197。《開元公式令》、*圖版及録文見T. Yamamoto, O. Ikeda, & Y. Okano,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 Legal Texts, (A), pp.29-31 (B), pp.55-60;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頁221—228。《臺省職員令》和《祠令》殘卷抄本等數篇殘文而已。*榮新江、史睿《俄藏敦煌寫本〈唐令〉殘卷Дx.3558考釋》,《敦煌學輯刊》1999年第1期,頁3—13。其後,李錦繡曾撰文認爲,此非祠令殘片,而是祠部的《格式律令事類》,參見氏著《俄藏Дx3558唐〈格式律令事類·祠部〉殘卷試考》,《文史》2002年第3期,頁150—165。對此意見榮新江、史睿撰文《俄藏Дx.3558唐代令式再研究》回應,見《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九卷,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143—168。另外,關於《格式律令事類》的討論,也可以參考日本學者土肥義和的解説,見氏著《唐考課令等写本断片(Дх六五二一)考——開元25年撰〈格式律令事類〉に関連して》,《國學院雜誌》105(3),2004年,頁1—12。自二十世紀初以來,以日本學者仁井田陞爲代表的一代又一代學人致力於唐令的復原工作,*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方文化研究院,1933年(本書中譯本見粟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出版社,1989年);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編《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特别是隨着《天聖令》的發現,在中日學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有關研究論著比較集中發表在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大津透編《日唐律令比較研究の新階段》,東京山川出版社,2008年;臺師大歷史系、中國法制史學會、唐律研讀會主編《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 天聖令論集》(上下),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黄正建主編《〈天聖令〉與唐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岡野誠等《天聖令研究の新動向——〈唐研究〉第14卷(天聖令特集號)に対する書評を中心として》,《法史學研究會會報》第14號,2009年,頁104—130。此次旅博藏唐户令殘片的發現,不僅對於研究當時的户籍政策以及家族關係十分有益,還對唐令的復原研究,以及唐令和日本令的關係討論等等,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價值。下文即從令文復原及其年代考證等方面略作闡釋。

一 殘片録文及闕文推補

旅博藏LM20-1453-13-04唐户令殘片(圖一),可見部分天頭,現存文字七行,原紙行款未知,現每行殘留3—7字不等,字體正楷,有墨色界欄,線形齊整,其墨色略淡於文字,未見朱點句讀等標識,亦無改字。爲討論方便,作録文如下:

(前缺)

4. 七以下命繼者[

5. 析即所繼處[

(後缺)

結合天一閣藏《天聖令》尾所附唐令文本形式以及日本令文本形式,據每條令文起首常見之“諸”字,以及每一條令文的書寫均不直接接續於前一條的行尾,而是單獨另起一行、頂格起筆的書寫格式,我們可以推定,此殘片所存之七行文字當分屬於三條令文,此三條令文在唐令原本中爲次第排列的順序。

本文待討論殘文,大體上可以和《唐令拾遺》及《唐令拾遺補》所復原的《户令》第一四條至一六條的令文對應,鑑於殘片文字與唐令高度對應,結合中原政權統治該地區的歷史時期,可知此殘片所載内容當爲唐户令。以下引出上面兩書的復原本,字下有點者爲殘卷所存文字:

一四〔開二五〕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申官附籍。(據《唐户婚律》卷一二、《文獻通考》卷一一)。*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3;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卷九,頁528—529,1020。與以下兩條引文綜合兩本而成,個别標點有所不同。

一五〔開二五〕諸以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據《通典·食貨七·丁中》、《文獻通考·户口考一·歷代户口丁中賦役》,以及《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白孔六帖》卷七六)*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4;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卷九,頁528,1020。

一六〔開二五〕諸户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據前列《通典》、《文獻通考》)*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5;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卷九,頁1020—1021。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復原案中,此處對應令文均被定爲開元二十五年令,鑑於旅博藏户令文本每一條均與《唐令拾遺》復原内容在文字上有所出入,所以在此首先針對每一條令文内容的復原補全問題加以探討。

(一) 唐户令復原一四“聽養”條

謹按令曰: 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爲子孫。又曰: 其欲繼絶,而得絶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又曰: 夫亡妻在,從其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247;高橋芳郎《譯注〈明公書判清明集〉户婚門》,東京,創文社,2006年,頁472—473。

《宋會要輯稿》禮三六之一六載相關事例:

紹聖元年(1094)十二月五日,“尚書省言: 元祐七年(1092)南郊赦書節文:‘今後户絶之家,近親不爲依條立繼者,官爲施行。’今户絶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卽不當官爲施行。”從之。*《宋會要輯稿》,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2014年,頁1548下。參看《宋史》卷一二五,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2935。

由此可知,宋代在對無子孫者收養子孫作出條件限制的同時,還存在對繼絶和夫亡妻在兩種情況的補充規定,而且至少在紹聖元年,這一規定明確行諸於令的。查《唐令拾遺》及《唐令拾遺補》復原解説可知,《唐令拾遺》對“無子”條的復原依據是《唐律·名例》“會赦改正徵收”條疏議和《唐律·户婚》“養子舍去”條疏議所引唐令,並參考了《晉令》、《宋天聖令》、《宋令》、《金泰和户令》、《明户令》,*《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3—234。這些材料確實均不見有“家近親尊”字樣,存在“家近親尊”内容的《宋會要輯稿》、《宋史》並未被《唐令拾遺》所注意(後來《名公書判清明集》相關内容被補充到了《唐令拾遺補》中)。正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門立繼類“已立昭穆相當人而同宗妄訴(翁浩堂)”條所示,“其欲繼絶,而得絶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這一内容,與“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爲子孫”一樣,也應該是同屬於户令的内容,並對無子聽養的規定是進行補充細化的作用。由此可以確定,殘文此處的“家近親尊”應當爲“其欲繼絶,而得絶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考慮到《名公書判清明集》在引用此條文字時是“謹按令曰: ……又曰: ……又曰: ……”的格式,所以此處或亦可追加復原“夫亡妻在,從其妻”這一規定。

至於此處起首“諸無子”後殘存文字,《明公書判清明集》作“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爲子孫”,而《唐律·名例》卷四“會赦改正徵收”條疏議作“自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合者”,《唐律·户婚》“養子舍去”條疏議所引唐令,則作“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結合宋《天聖令》:“諸無子者,聽養同宗之子昭穆合者”,宋令:“諸無子,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爲子孫。”以及日本《養老令》户令一四條:“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考慮到日本令在繼承唐令時,除删改不適用本國的規定及本身固定用語外,對唐令一般用語較爲忠實遵循原本的情況,故此結合日本令與《唐令拾遺》復原文字,復原第14條户令内容如下:

14. 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其欲繼絶而得絶]

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夫亡妻在從其妻]申官附籍

按殘片所見文字的横向對應來看,雖然縱向有界欄隔開,但横向字迹高低大小大多不能對齊,故而此處行款相近卻不完全一致,應該説影響不大。

(二) 唐户令復原一五“析户”條

《唐令拾遺》據《通典》食貨七、《文獻通考》户口考一及《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和《白孔六帖》卷七六復原令文如前文所示。

按《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

按開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諸以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杜佑《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條,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頁155。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析户令”條注:

《户令》: 諸子孫繼絶應以户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北京,文物出版社影印南宋紹興刻本,1987年,葉65B。

據《白氏六帖》,《通典》、《文獻通考》顯然是把“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一段省略掉了,因爲所述也是所謂“年十八已上”這一標準的一種情況。好在《白氏六帖事類集》將全文保留下來,《唐令拾遺》即據《白氏六帖》補全。

按仁井田氏唐令復原文本“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的地方,旅博殘文此處殘存“析,即所繼處”,多一“析”字。在“聽”字後加一“析”字,語義更爲完整。

其次,《通典》、《文獻通考》均爲“有母在”,而《白氏六帖》爲“有母在者”,文意無礙,而文字有略,此處也取《白氏六帖》,復原爲“有母在者”爲宜。

據以上資料可以推測,據旅博本改訂的第15條令文内容應作:

15. 諸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其年十]

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

析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

(三) 唐户令復原一六“爲户”條

《唐令拾遺》復原此條令文的依據爲《通典·食貨七·丁中》和《文獻通考·户口考一·歷代户口丁中賦役》,並以《晉令》作爲參考。《通典》稱:“諸户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條,頁155。《文獻通考》同。旅博本此條行首爲“諸户内欲析出口”,與《唐令拾遺》復原令文完全一致。但是下行行首僅餘殘筆畫,約第四字開始纔清晰可見“妻妾亦不”四字,這四字卻又不見於《唐令拾遺》所依據的各種史料中。而據《通典》可知,户令有明文規定:“無夫者爲寡妻妾。” 可以推見,户令中當有涉及寡妻妾的規定,但《通典》的引文可能並不完全。

在日本保存的來源於唐令的文獻材料中,可以看到有關“寡妻妾”的令文。

《養老令》卷四(第12—13條):

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

凡户内欲折(析)出口爲户者,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折(析)。應分者,不用此令。*井上光貞《律令》(日本思想大系3),東京,岩波書店,1976年,頁228。同書同頁載《大寶令》,此處“寡妻妾”作“寡婦”。

《令義解》卷二引户令文原文:

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

凡户内欲析出口爲户者,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國史大系·令義解》卷二,東京,經濟雜誌社,1901年,頁85;《新訂增補國史大系·令義解》(普及版),東京,吉川弘文館,1985年,頁94—95。

《令集解》卷九引户令文原文:

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

凡户内欲析出口爲户者,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國史大系·令集解》前篇卷九,東京,吉川弘文館,1966年,頁272;《新訂增補國史大系·令集解》,東京,吉川弘文館,1983年,頁272—273。

據此,爲《通典》所載文字不見“無子聽養”以及“寡妻妾析户”的内容,這有可能是後來的令文削除了這一規定,也可能是《通典》引用轉載不完全。同樣,日本令中也不見“首附口”的記載,且“非成丁”作“非成中男”,這體現了日本方面因地制宜、修改唐令的部分。而所謂的“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析”,若聯繫《唐令拾遺》“非成丁皆不合析”一起來看,或者可以大膽推測,旅博藏本或爲日本令與《通典》等所引令文,其原文也很可能是兩者内容的綜合:“非成丁皆不合析,寡妻妾亦不合析”,如此則意思不改,只不過是兩句並爲一句、增加了此規定所針對的對象而已。由此,我們推定復原户令第16條内容如下:

16. 諸户内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

總結以上討論的結果,我們可以推補此旅博藏唐令殘片内容及格式,得出如下三條完整的唐令内容(行前編號對應《唐令拾遺》令文編號):

14. 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其欲繼絶而得絶

……21字

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夫亡妻在,從其妻。申官附籍。

……21字

15. 諸以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其年十

……22字

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

……19字

析。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

……16字

16. 諸户内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

……21字

合析,寡妻妾亦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

……16字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確定,旅順博物館所藏這件殘片應當是唐令殘文,滿行行款約在21字左右。其珍貴之處在於,所見三條令文的殘文中,都有今人復原相對條目中没有的文字。我們根據宋代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和日本令,基本上完整地復原出了令文,所補文字與文書的行數相應。這樣,由此殘片,我們獲得了三條唐令的令文,可以據以補正從仁井田陞以來復原這三條唐令的不足,並可以一定程度上看到唐代時間序列上後令對前令的繼承與修改,以及日本令在參照唐令制定《大寶令》《養老令》時的取捨,因爲律令的修改訂正,往往是爲了更適應當時社會狀況,這也就使今人有機會管窺當時更真實的社會歷史信息。

二 旅博殘令文的年代

關於有唐一代的法典,根據史料記載可知,唐朝從高祖武德七年(624)開始編纂法令,當時只是承繼隋《開皇令》。到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天下安定,正式形成唐朝自己的《貞觀令》。至高宗永徽元年(650),修訂而成《永徽令》。以後經過多次修訂,如麟德、儀鳳、垂拱、神龍、太極年間,均有改易,到玄宗開元三年(715),再修飾成《開元三年令》,開元七年,又修改爲《開元七年令》,即《唐六典》所引之令文。到開元二十五年,唐朝全面修訂律令格式,形成《開元二十五年令》。*參看池田温《唐令と日本令——〈唐令拾遺〉編纂によせて》,《中国礼法と日本律令制》,東京,東方書店,1992年,頁165—194;中譯見霍存福、丁相順譯《唐令與日本令——〈唐令拾遺〉編纂集議》,《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1期,頁96。由令文記録下來的唐朝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官名、時節、禮法常常有變動,朝廷不時以詔敕形式發佈新的制度規定,並用格的形式過一段時間就彙編起來,然後再在較大規模修訂令的時候增補改訂進去。雖然史籍中有多次修訂令的記載,朝廷的敕書中也常常有“著之於令”的説法,但令文是比較正規的法律文書,平常只是用“籤貼”沖改舊條的方式來增訂,*詳見戴建國《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第二章《唐宋法典修訂方式和修纂體例的傳承演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頁97—135,並參看氏撰《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1輯,頁176—181。並没有全面推倒重來。唐令較大的改訂並不多,從《舊唐書》的《刑法志》和《經籍志》、《新唐書》的《藝文志》著録的令看,只有《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開元七年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的紀載,而且都是三十卷。可見雖是幾次大的修訂,並成爲專書,但卷數未變,估計改動不會很大。

開元以後,唐朝没有再做大的唐令修訂工作,小的改訂當然仍然存在。從史料記載來看,德宗、宣宗時,都曾有所改訂。但這些改訂不大,所以没有形成並刊佈“建中令”、“大中令”一類的專書。我們在宋代的目録書中,只見到《直齋書録解題》著録有《開元七年令》三十卷,*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頁223。《宋史·藝文志三》著録《開元令》(開元二十五年令)三十卷,*《宋史》卷二四《藝文志三》:“李林甫《開元新格》十卷。又,《令》三十卷。”頁5137。前者是私家藏書的記録,後者是官方所藏,從道理上來説,《開元二十五年令》是開元以後具有官方法律效力的圖籍。戴建國教授在天一閣發現的宋《天聖令》抄本所保存的唐令内容,基本上説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戴建國《天一閣藏明鈔本〈官品令〉考》,《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收入氏著《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頁46—70;戴建國《〈天聖令〉所附唐令爲開元二十五年令考》,《唐研究》(14),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9—28;坂上康俊《〈天聖令〉藍本唐令的年代推定》,《唐研究》第14卷,頁29—39;又《再論〈天聖令〉藍本唐令〈開元二十五年令〉説》,《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 天聖令論集》(上),頁53—64。有的學者認爲其中可能有中晚唐的令文,甚至是建中令,*黄正建《〈天聖令〉附〈唐令〉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嗎?》,《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4期,頁90;又〈天聖令〉附〈唐令〉是否爲開元二十五年令》,黄正建主編《〈天聖令〉與唐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頁48—52;盧向前《〈天聖令〉所附〈唐令〉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嗎?》,湯勤福主編《歷史文獻整理研究與史學研究方法論》,合肥,黄山書社,2008年,頁82—106;盧向前、熊偉《〈天聖令〉所附〈唐令〉爲建中令辯》,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學岀版社,2008年12月,頁1—28。但總體來説,中晚唐對開元二十五年令有所修訂是没問題的,但並没有取代《開元二十五年令》這部法典。

再回到前文的闡述,我們要討論的殘片文字,正與《唐令拾遺》所復原的《開元二十五年令》有着極高的對應關係。在這一基本認識的基礎之上,我們再來看旅博所存三條唐令文字的年代問題。

(一) 唐户令復原一四“聽養”條

户令第14條的文字,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及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據《唐律疏議》等,只復原開元二十五年令的“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申官附籍”。目前所見史料中能與旅博殘文全部吻合的,就是《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門立繼類“已立昭穆相當人而同宗妄訴(翁浩堂)”條:“謹按令曰: 諸無子孫,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爲子孫。又曰: 其欲繼絶,而得絶家近親尊長命繼者,聽之。又曰,夫亡妻在,從其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頁247。按,《明公書判清明集》有殘宋本存於日本靜嘉堂文庫,只保存户婚門的文字,有南宋理宗景定辛酉(二年,1261)序。此段文字,見於宋本《清明集》。*《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續古逸叢書》上海涵芬樓景印東京岩崎氏靜嘉堂藏本37,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葉4右—葉5左;《名公書判清明集》,東京,古典研究會影印本,1964年,頁20。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的先生們在北京圖書館(今國家圖書館)和上海圖書館找到明刻本,有張四維隆慶己巳(三年,1569)序,於是以明本爲底本,用宋本補充,於1987年整理出版標點本,上述引文即出自該標點本。陳智超先生曾仔細對照宋本、明本的存佚情況,*陳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貴史料——明刻本〈名公書判清明集〉介紹》,《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録七,頁649。上引判文,兩本均在。

《清明集》保存的令文出自翁浩堂的書判。浩堂名甫,字景山,理宗寶慶二年(1226)進士,曾任知處州、浙西轉運使,書判地點均在江南東路。*同上陳智超文,頁682。從時間上推斷,翁甫所據之令,當爲理宗時編定的《慶元令》。按宋令的編纂譜系前人已經做過梳理,大體來説,北宋時期,不論太宗時所編《淳化令》,還是仁宗天聖七年(1029)所頒《天聖令》,基本上都是依據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而來,由於《天聖令》殘本的發現,我們得知其中包括據唐令調整改訂的宋令和宋代已不行用但仍附録的唐令原文,可以説基本上都是來源於開元二十五年令。但自神宗元豐七年(1084)制定《元豐令》後,篇目從三十卷增至五十卷,内容也有改變,形成與唐令不同的系統,這一編纂系統由以後的《元符令》、《政和令》、《紹興令》、《乾道令》、《淳熙令》、《慶元令》、《淳祐令》繼承下來。目前我們可以從《慶元條法事類》中看到相當一部分《慶元令》的文字,與《天聖令》有許多不同點。*參看梅原郁《唐宋時代の法典編纂——律令格式と敕令格式》,《中國近世の法制と社會》,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93年,頁112—172;滋賀秀三《法典編纂の歷史》,所著《中國法制史論集——法典と刑罰》,東京,創文社,2003年,頁103—152;戴建國《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頁64—69、181—219;川村康《宋令變容考》,關西學院大學法政學會編《法と政治》第62卷第1號(下),2011年,頁459—573;趙晶中譯文《宋令演變考》(上下),載徐世虹主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5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頁222—250;第6輯,2012年,頁169—313;趙晶《〈天聖令〉與唐宋法制考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13—112。從一般情形來説,翁甫所引宋令的文字,不能直接看作是開元二十五年令了。

但是,《宋會要輯稿》禮三六之一六載相關事例:

紹聖元年(1094)十二月五日,尚書省言:“元祐七年(1092)南郊赦書節文:‘今後户絶之家,近親不爲依條立繼者,官爲施行。’今户絶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卽不當官爲施行。”從之。*《宋會要輯稿》,頁1548下。參看《宋史》卷一二五,頁2935。

説明至少在北宋哲宗紹聖元年時,“户絶家許近親尊長命繼,已有著令’”。那麽這個著令或當來自《元豐令》,也可能是《元豐令》的新制。但是,旅博殘片出自吐魯番,因爲唐末五代的戰亂,以及宋初統治版圖的萎縮,完全不存在《元豐令》通行於吐魯番地區的高昌回鶻政權的可能性,而只能是唐代法令殘片的遺存。因此可以推知,“户絶家許近親尊長命繼”這條令文,其祖本也應當是出自《元豐令》到《天聖令》,並有可能進一步往前追溯到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唐開元七年令》、《唐開元三年令》、《永徽令》等。

(二) 唐户令復原一五“析户”條

第15條殘文復原後的文字和白居易《白氏六帖事類集》所引文字,除個别文字《白氏六帖》傳抄有誤外,幾乎完全一樣。從白居易生活的時代來看,當時的令應即開元二十五年令。這段文字,《通典》只是摘引,因爲這裏是説“諸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後面提到在“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的情況時,需要“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方能析户。換句話説,須年滿十八的情形下纔能析户。《通典》省文,略去了這種情況。《通典》前後兩句都和《白氏六帖》相同,而這些文字明確提示爲開元二十五年令。因此,《白氏六帖》的整條文字以及旅博殘片,可以確定其見於《開元二十五年令》户令的文中。

《通典》是具有權威性的政書,出自宰相杜佑之手,記載天寶之前的典章制度,成書於元和之前,其記載倍受後人信賴。《白氏六帖》是私家著述,主要爲詩文創作提供方便。兩相比較,前人更相信《通典》。過去學者見到《通典》引唐令特别標出開元二十五年令,就以爲後面的文字應當就是唐令的原樣。現在有了這個殘片,加上《白氏六帖》的印證,可以確認《通典》引唐令有時是部分摘引,我們不能因爲《通典》没有抄録齊全,就認爲開元二十五年令也没有相應的文字。

戴建國先生曾列舉出《通典》所載唐令與宋《天聖令》所附唐開元二十五年令不盡相同之處。如(1), 《通典》卷六《賦役下》:“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天聖令·賦役令》附唐令第1條作:“諸課,每年計帳至,户部具録色目,牒度支支配來年事……”(2), 《通典》卷二《田制下》所載開元二十五年令没有《天聖令·田令》附唐令第5條所載職事官永業田規定的“六品、七品各二頃五十畝,八品、九品各二頃”這一段文字。(3), 《通典》卷四《職官》所載官品無《天聖令·雜令》附唐令第8條的“漕史”。(4), 《通典》把太史局歷生列爲“流外七品”,而《天聖令·雜令》附唐令第8條列爲“流外長上”。*此爲黄正建指出,見所撰《〈天聖令(附雜令〉所涉唐前期諸色人雜考》,《唐研究》(12),頁215。他認爲這或許是《天聖令》所本唐令可能在後唐行用時被局部修改過,也有可能是《通典》傳抄刻寫之誤造成的。*戴建國《〈天聖令〉所附唐令爲開元二十五年令考》,《唐研究》(14),頁9—28。其實,從我們討論的《户令》第15條來看,《通典》在傳抄唐令原文時,可能有故意的省略。因爲當時令文俱在,杜佑不需要把所有令文都原原本本抄到《通典》裏去。

綜上可知,至少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此户令“析户”條内容應該大致是如此模樣。

(三) 唐户令復原一六“爲户”條

上節已經指出,這一條仁井田氏是據《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復原的,原文其實是第15、16條連續抄録的:“按開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諸以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户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條,頁155。上面討論第15條時,我們已經據《白氏六帖》保留的全文,指出《通典》引令文有省略現象。這裏引第16條文字,恐怕也有省略。我們從日本《養老令》、《令義解》、《令集解》保存的與唐令文字相應的地方,有“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並不合析”,可見有“寡妻妾”,只是與“非成丁”者一起,合稱爲“非成中男及寡妻妾者”。旅博殘片爲我們保留了令文原文形式。

《大寶令》是日本大寶元年(701)由藤原不比等根據唐《永徽令》編纂而成的十一卷本日本法典,其注釋書有“古記”,今整本已不傳,僅可見部分引文。《養老令》根據《大寶令》以及《開元三年令》制定於養老二年(718)或養老五年,於天平勝寶九歲(757)五月在藤原仲麻呂主導下確定並施行。*井上光貞《日本律令の成立とその注釋書》,《井上光貞著作集》第2卷,東京,岩波書店,1986年;榎本淳一《養老律令試論》,笹山晴生先生還曆記念會編《日本律令制論集》上卷,東京,吉川弘文館,1993年。其注釋書有“令釋”、“迹記”、“穴記”、“義解”等,連同“古記”一起,可見於《令集解》。《令集解》是貞觀十年(868)左右學者惟宗直本在綜合參考以上衆多資料的基礎上撰寫的私家注釋書。由上可知,《令集解》所有令文均來自《養老令》,又一定程度上體現着《大寶令》。對於《大寶令》、《養老令》的來源問題,日本學界基本將其認定爲分别帶有《永徽令》和《開元三年令》的影子。*坂上康俊《日本に舶載された唐令の年次比定について》,《法史學研究會會報》13號,2008年,頁1—24,該文亦有中文版,見氏著《日本舶來唐令的年代推斷》,韓昇主編《古代中國: 社會轉型與多元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頁168—175。服部一隆認爲《養老令》與《開元二十五年令》很接近,見氏著《養老令と天聖令の概要比較》,明治大學古代學研究所編《古代學研究所紀要》第15號,2011年,頁33—46。這樣看來,保存在《養老令》中的第16條“寡妻妾”的内容,很可能也存在於《開元三年令》以及《開元二十五年令》之中。只不過由於《大寶令》中“寡妻妾”爲“寡婦”,所以或許可以認爲旅博藏殘户令應該不屬於《永徽令》。

綜上所述,討論中所涉及的旅博本最爲重要的主幹内容,大體上都見於《唐令拾遺》(及《拾遺補》)復原本和《養老令》本。在此列後兩種文本内容如下(字下有點的文字可見於旅博殘卷):

《唐令拾遺》及《唐令拾遺補》卷九《户令》復原:

一四〔開二五〕諸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申官附籍。(據《唐户婚律》卷一二、《文獻通考》卷一一)*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3;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卷九,頁528—529。與以下兩條引文均綜合兩本而成,個别標點有所不同。

一五〔開二五〕諸以子孫繼絶應析户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者,但於本生籍内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析出。(據《通典·食貨七·丁中》、《文獻通考·户口考一·歷代户口丁中賦役》,以及《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二、《白孔六帖》卷七六)*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4;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卷九,頁528。

一六〔開二五〕諸户欲析出口爲户,及首附口爲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據前列《通典》、《文獻通考》)*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卷九《户令》,頁235。

日本《養老令》户令:

12. 凡無子者,聽養四等以上親於昭穆合者,即經本屬除附。

13. 凡户内欲析出口爲户者,非成中男及寡妻妾並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池田温等《唐令拾遺補》第三部分唐日兩令對照一覽,頁1020。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復原案中將此處三條對應令文均定爲《開元二十五年令》,而旅博藏殘文在與《拾遺》復原條文主旨相合、先後次序一致的同時,於第一條和第三條令文又分别有所增衍。第一條因爲有省略號的存在,並不相悖,第三條多出來的“寡妻妾”雖不見於《拾遺》復原,卻見於《養老令》户令的對應令文。

圖二 三種令文之所屬關係圖

對比旅博藏唐户令殘文、仁井田復原《開元二十五年令》、體現《開元三年令》的《養老令》這三種文本來看,旅博本的内容不僅囊括了後兩者的内容,還多出了“家近親尊”等内容規定(參圖二)。考慮到後兩者本身都具有修改自其以前的令文的因襲性,可以推斷,旅博本很可能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及日本《養老令》的母本。再考慮到吐魯番地區歸屬中原統治的時期,以及《養老令》的“寡妻妾”一詞是在《大寶令》“寡婦”一詞的基礎上參照《開元三年令》修改而來,可知旅博殘片應當就是《開元三年令》户令殘文。

三 旅博唐令寫本的性質

此前所見唐令原本,有敦煌發現的《永徽東宫諸府職員令殘卷》(P.4634+P.4634C2+P.4634C1+S.1880+S.3375+S.11446)、《開元公式令殘卷》(P.2819)、《臺省職員令》和《祠令》殘卷等抄本(Дx.3558),後兩篇是類抄性質,而前兩篇分屬“職員令”和“公式令”。

《永徽東宫諸府職員令》背面紙縫處鈐有“涼州都督府之印”,結合卷尾的題記,我們知道是沙州吏人到涼州都督府抄寫的文本。*圖版及録文見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 Legal Texts, (A), pp.22-28, (B), pp.40-50;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Supplement, (A), p.3, (B), pp.2-3;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180—197。當時律令格式甚至開元道藏,都是經過十道首府轉抄給各州的。*榮新江《唐西州的道教》,季羨林等主編《敦煌吐魯番研究》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頁139。作爲《職員令》,其書寫格式有其特殊性。首先單列一行頂格書寫職員單位,然後另起一行頂格書寫該單位下所屬職員名稱及其人數。所有職員名稱及其人數均按照官位高低順序書寫,並在每一條的後面附加雙行小注解説該職員的執掌,有所屬單位不同,但是職員名稱相同而且職責相同的,省略重複加注。

《開元公式令》紙縫背各鈐有一方“涼州都督府之印”,*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 Legal Texts, (A), p.29.説明是從涼州公文轉抄而來。其形式是按照官文書的格式抄寫,與一般以“諸”字開頭的令文格式不同。

因此,旅順博物館藏唐户令殘片以“諸”字開頭,在每一條内容結束之後,另起一行頂格書寫。這些從已有的格、式或其他官文書中也有所見,但旅博殘片提供了令的寫法。因爲旅博户令殘文存字不多,未見雙行小注。據《東宫諸府職員令》,令文以卷爲單位書寫,每卷後可能有抄寫題記。

從書法的角度來看,《東宫諸府職員令》和《開元公式令》的書法極爲工整精美,一絲不苟,鈐有官印,是正式的官府定本。旅博此卷的書法稱不上有多麽精美,格式也不見得有多麽謹嚴,因此這件西州寫本,或許並非從涼州抄來的正本,而是再次轉抄的地方文本。儘管如此,雖然其書法水平不夠高,但筆畫書寫認真,字架結構規整,仍當爲官府書吏按照唐令正本抄録而來,行用於當地官府部門。這使我們今天能看到《開元三年令》的原始面貌,彌足珍貴。明抄本《天聖令》中雖然保存了不少唐令的文字,但格式畢竟已不是唐人寫本的原樣了。

結 語

作爲律令的重要組成部分,户令與田令、賦役令一樣是規定民政的大綱,*瀧川政次郎《户令總説》,皇學館大學人文學會編《皇學館論叢》9(5),1976年,頁2。在晉令以降、唐宋令文中始終存在,且篇名一致,不曾有變。以律令格式爲標誌的律令體制是古代東亞的共通統治形式,歷來受到研究者們的矚目。自2008年戴建國發現天一閣藏《天聖令》文本以來,關於唐宋律令的研究更是進入了高峯時期。我們在旅博所藏大谷文書中發現了一片唐户令殘片,在對文本的復原補全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其年代爲開元三年(715)户令,在此過程中,對日本《大寶令》、《養老令》、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甚至宋代各法承襲接受《永徽令》、《開元三年令》等早期令文的表現有了一定的發現,也進一步猜測到了一點關於當時社會狀況以及發展的變遷。雖然LM20-1453-13-04殘存文字較少,但在整理補全其文本内容的同時,這三條殘文對我們復原唐令、考察日令在取捨唐令時的思考,都提供了很好的材料。對於唐代的户口繼承關係、户籍管理政策等研究、唐令復原研究,以及對日本令與唐令的關係的研究,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