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扩张与平衡
2017-07-21夏元军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船舶
夏 元 军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扩张与平衡
夏 元 军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考察自英国《1734年船舶所有人责任法》以来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呈现逐步扩张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扩张包括权利主体类型增加、适用对象范围放宽;间接扩张源自丧失条件愈来愈严。与此同时,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断提高。我国《海商法》在借鉴《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时,存在权利主体减少、丧失条件放宽、责任限额过低等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权利要件;直接扩张;间接扩张;平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从中世纪产生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1]601-613其表现形式经历了习惯规则、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几个阶段,现已发展成为民事损害赔偿体系之外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对海事索赔各方利益影响甚巨。20世纪90年代,英国两位大法官Mustill[2]和David Steel[3]之间发生了一场围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存在价值、正当性和发展趋势的论辩,继而引发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持续争议,内容涉及航运经济、立法政策和责任保险等诸多方面。然而,迄今为止,少有论著从实定法的解释、适用、内在机理及沿革出发,系统梳理现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本身的发展脉络和演进规律。本文尝试弥补这一不足,从法律解释、历史沿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供论据,揭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权利本身的演变轨迹,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为未来的法律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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