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类型化下船舶扣押管辖权审视
2017-07-21马得懿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4期
马 得 懿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海事请求类型化下船舶扣押管辖权审视
马 得 懿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作为“对物诉讼”和财产保全理论互为折中和协调的产物,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启动是基于法定的特定范围,即由海事事由引发的海事请求。理解和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具有不同的进路,即可扣押船舶范围的界定、错误扣押船舶的救济以及明确海事请求的种类。然而,在海事请求类型化日益盛行、“对物诉讼”模式日渐式微以及航运实践中特定船舶扣押意旨的趋向下,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成为必然。凸显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重视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和强化法院的审慎性审查责任,成为构建富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船舶扣押管辖权体系的应然进路。
海事请求类型化;船舶扣押管辖权;披露义务;审查责任
一、船舶扣押:“维护航运正义的唯一途径”?
肇始于2008年的国际航运业低迷,至今仍然举步维艰,整个航运业复苏的春天渐行渐远。由此引发航运业拖欠运费、租金之风盛行。而作为保全债权实现的强制性措施——船舶扣押,一度成为海事请求人所热衷的救济措施。*一般而言,法学意义上的船舶扣押可以界分为保全程序意义上的船舶扣押和执行意义上的船舶扣押。本文所指的船舶扣押即指保全程序意义上的船舶扣押。“扣船逼债”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流行于航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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