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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申报制度受阻原因分析

2017-07-19吕雅玲

卷宗 2017年12期
关键词:申报财产住房

摘 要:基于公务员扎堆“房腐败”现象的披露,当前公众对建立健全公务员房产申报制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本文以国内几个房产信息公开试点为例,挖掘这些试点地区的问题所在并从现实层面分析我国房产申报制度受阻的原因,以期为之后提出对策建议提供参考。

关键字:房产申报;存在问题;原因;制度缺失

十八大后中央“打虎”力度不断升级,“大老虎”纷纷落马。期间曝光的官员“房腐败”情况,尤其能一下戳中公众的“沸点”。因此,公开官员的房产信息呼聲很高。国内先后有几个省市也为此进行了试点,我们一方面要肯定这些省市在“官员房产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有首吃螃蟹的勇气,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些试点存在的问题及更深层次的原因。

1 房产申报试点存在问题

湖南省湘乡市在2009年发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率先启动住房信息公示制度。公示的住房情况不仅包括自建房、福利房还包括租房、出卖和出租房屋等情况。

2009年上海在干部住房方面做了尝试,要求全市3100多名局级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国企负责人以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在职和退休干部)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干部住房申报除了申报数量还要说明是否低价购买。

2014年安徽省叶进行“清房行动”,重点是要考察各级干部是否存在违规建房、多占住房等问题。

在上述三省市的房产申报试点中不乏有创新的亮点。比如湖南湘乡市勇于“晒”出“一把手”市委书记的住房信息,可谓是房产申报的“吃螃蟹之第一”,但试点本身不可避免带有局限性。

申报的房产范围十分有限。 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住宅类型有商品房、自建房及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限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等);而非住宅则包含了店面、商铺、车库、车位等。同类条件下,商业店铺市场价值比普通住宅大多了。而三省市中,湘乡市仅申报了住宅信息;上海仅申报了住宅中的商品房信息;安徽仅仅申报了住宅类型中的政策性住房及自建房信息,对市场价值大得多的商铺车库等非住宅信息只字不提。

申报主体不全面。 三省市申报房产信息时,除了上海,其他两省市或者只申报处级领导干部或者只申报了干部(公职人员)本人,其配偶及子女甚至父母均没有申报。现实中遭网友曝光的“房嫂”“房姐”“房妹”其本人都不是领导干部有些甚至是在校大学生,可见“房贪“们把大多数房产登记在配偶或者子女或者双方父母名下。

核实措施有限。 由于我国房地产已全面市场化,有钱就能在全国任何地方买到房,因此多数领导干部存在着异地购置房产。但是全国房地产信息尚未联网,各地纪检部门如何来验证干部申报情况是否完全属实。沪皖两地在公开报道中表明了要采取措施纠正领导干部不规范的购房行为,但如何进行“规范”则语焉不详。

试点中对一些干部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以权谋房现象和违规建造“官员别墅”等信息情况则没有提及。本文认为只有申报明显远远不够,政府纪委部门还要及时公开干部购买、交易和建房的数量信息和其资金来源说明,并开通多渠道的公众监督举报平台,从源头上遏制住干部的扎堆房腐败现象。

重申报轻公示。 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财产公示以便让群众监督。 三省市的房产申报侧重于申报而忽视了公开公示,虽也公布了举报电话及相应的惩处举措但事实上,知道此次 “晒”住房的媒体仅限于当地电视台、当地廉政网,中纪委监察网也仅是公布最终的申报结果。这等“犹抱琵琶半遮面”,公众的举报和投诉无从谈起,自然地试点房产申报的制度作用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2 制约我国房产申报制度推行的因素分析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探索,但遗憾的是直至今天还是停留在“只闻楼梯响”阶段。比较尴尬的是,一方面全国民众对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落地是翘首以盼;另一方面,上层领导则非常不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公诸于众。这里面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最大原因。 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就把《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从下表中可看出,上世纪90年代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简单粗糙,对应该报告事项的规定笼统模糊,对一些无形财产如黄金、股票、房产等本应该申报的没有提及;而新世纪以来发布的申报规定虽扩大了应该申报的客体范围,包括了黄金、证券、股票、房产、债权、古董字画等。然而,这些法规仍停留于法规,规定,法律位阶低。

《公务员法》把我国公务员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但并没有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作出相关规定,没有把财产申报列为公务员的义务之一。从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2010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的申报义务只停留在“规定”的政策层面上,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对申报主体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例如依据《规定》,违反申报规定时仅仅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我国的财产申报问责只停留在低层次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虚假申报者的违规成本太低自然收不到预想成效。

相应的配套制度严重缺位。 事物的发展固然有其自身规律,但也与其所处的社会大环境相关。同样地,分析房产申报制度的失效原因,我们发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1.房产征信制度的缺失。公民个人征信是国家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个人征信堪比在社会上生存的 “通行证”,只要征信上有污点可以说的寸步难行。但是我国征信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个人能提供的个人征信文件为身份证、户口本等,其他的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则是分散于公安、街道、银行、医院等部门。且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信息彼此封锁造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更别提建立公民个人征信数据库了。全民征信体系作为一项基础性的信用体系,是公务员公开房产信息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配套制度。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当前我国的申报制没有取得实效,一个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实施个人征信制度,官员很容易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转移,纪检监察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的审核监管。我国有着庞大的官员群体,仅仅靠公民、网民的被动式举报不仅劳民伤财也收效甚微。

2.尚未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法重要配套法规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法“雷声大雨点小”迟迟未出台。历尽艰难,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但是《物权法》攘括不了不动产来源、取得时间及变化等情况。在现有的消费交易现金化制度框架下,不动产申报主体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把非法所得的不动产登记或转移到父母、子女甚至亲朋好友名下,虽然也实行了房产实名登记制度,但并没有真正做到实质实名登记制,这就造成难以有效核查公务员申报的不动产信息是否属实。

另外,技术上完全可行的全国房产联网在现实中却遭遇了瓶颈。前几年中央出台文件,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40个主要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但是至今有没有联网要不要联网仍是个谜。首先各个省市的房产信息系统各自为政,其次房产部门的住房信息系统没有与金融、公安、民政等系统实现联网共享,每个部门收集的信息各自保存。各个部门信息彼此封闭,而且每个部门所保存的信息都是不完整的,碎片化的,一座座“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监察部门对所申报的信息核查成本很高效率又低。客观上也纵容官员跨地区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

房产申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程,但是单靠某一项措施是很难有成效的,它的顺利推行是一定要有其他配套制度来补充的。其实,官员房产申报的核心就是“公开”。尤其近几年随着“房地产热”,房产腐败呈高发阶段,因此建立官员房产申报制度更是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如上文所述,个别地方政府也在加大对官员房产申报制度的试行,可是收效甚微。我认为,其短板是出现在了申报信息内部公开化的问题上。申报只是对本单位主管人事部门上报,并不对社会公开。没有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对官员产生不了威慑力,从而影响了制度的推行效果。

官员群体心理排斥。 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作过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中有97%对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52010年的“两会”期间曾有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答记者问时反问记者“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 南昌大学邱安民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对财产申报制度是否侵犯官员个人隐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仍然有高达38.6%受访官员认为申报制度侵犯了官员的个人隐私。他们中或是因为害怕腐败行为暴露,或是担心受监督影响仕途,或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又或是出于个人隐私心理保护。这种种因素真实地反映了领导干部对申报制度的抵触心理。领导干部思想上心理上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抵触排斥是制约房产申报的最大障碍。

综上,在对几个试点省市在房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应该加快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进程。其作为防治腐败的终极制度,不仅能起到预防腐败警示作用,还能充分实现民众对公权力的透明监督。这同时也是实现新型民主化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明波.中外财产申报制度述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 刘志勇.中国实行财产申报的制约因素分析[J]. 中国行政管理,2013,(01).

[3] 姚瑞平,刘祖云. 财产申报制度:现实困境及其路径突破[J]. 南京社会科学,2013,(6).

[4] 不动产登记 能反腐还是能降房价[N]. 中国商报,2014-03-18 P09.

[5]《瞭望》载文称官员对“财产申报”有心理抵触[OL]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64830657/2.html.

[6] 邱安民.我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影响因素及实现途径研究[D]. 南昌: 南昌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吕雅玲(1984-),女,福建南安,汉。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馆员,华侨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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