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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中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2017-07-17蔡浩明

中国出版 2017年13期

□文│蔡浩明

新闻传播对于保护使用者自由表达或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为新闻传播可以合理使用已发表的新闻作品。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域内外立法例之比较

笔者检索了世界上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解读相关法条,比较了中外各国著作权法对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新闻作品的制度差异(见表1)。

通过对表1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两方面结论。一是所有立法例均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可以合理使用新闻作品,但对于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各立法例的表述存在差异。二是对新闻理论中所谓的硬新闻,诸如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差异较大,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①合理使用型(日本、韩国、意大利、印度、俄罗斯、南非、埃及以及中国);②法定许可型(德国);③适用一般例外与限制条款型(美国、英国)。

表1 各国新闻传播中合理使用新闻作品立法比较[1]

二、域外立法例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启示

实际上,上述诸立法例大都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2]立法例差异的原因在于国内立法规定的限制以及每种限制的形式都按照国家政策和传统决定于社会对使用作品的需要和期望的评估,而不同国家的评估结果是大不一样的。[3]

1.在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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