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褫夺4议员资格”——辱国者 法必严惩!

2017-07-15

央广网

2016年10月,在香港特区新一届立法会大会首次大会上,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亵渎誓词。特区政府在全国人大释法后入禀法院要求撤销4人议员资格。7月14日下午,主审法官区庆祥颁下书面判决,上述议员全部败诉,被取消议席。

如果回放当初的一幕,4人宣誓时的表现,的确“不真诚”和“不庄严”。比如,刘小丽用了13分钟时间以龟速宣誓;姚松炎增加以及修改誓词内容;罗冠聪则以反问音调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梁国雄高举黄伞,宣誓后又撕毁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831决议”道具等。

这些不合时宜的举止,折射出他们对立法机构、对香港立法、对国家权威的轻慢与无视,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港人的极度愤慨,在抗议时干脆拉出要求对上述议员“严肃惩办”、“褫夺资格”的横幅。但是,愤怒毕竟是愤怒,在香港这块讲求法治的土地上,最好的解决之道仍是法律。

作为宪法性文件的《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管该条款相对抽象,但从立法精神看,已包含“约束行为”之意。2016年11月7日,针对104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专门解释,更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