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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产内蒙古违法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017-07-1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被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罚款二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内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内蒙古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内银监罚决字〔2017〕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高翱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内蒙古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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