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法律规制
2017-07-13陈学博
资治文摘 2016年10期
关键词:危害
陈学博
【摘要】“标题党”是一个新兴的词汇,它源于19世纪束的美国,并开始在我国蔓延开来。“标题党现象”由多种因素导致,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种现象的规制却也十分有限。“标题党”属于刑法中违法犯罪的范畴,并且具有自身独有的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出台独立的部门法的立法模式来对此种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
【关键词】标题党;危害;法律规制
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表示互联网一天的信息量约有800EB,如果装在DVD光盘中要装1.68亿张、装在硬盘中要装80万个,所以,读者在信息量如此巨大的时代,“一目十行”“不读文章只读题”变得不足为奇。与此同时,在点击量的激烈竞争中,部分媒体或个人便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扔掉了最该坚守的社会良知、公共道德,而沦为了唯利是图、蹂躏公德、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标题党。为了网络安全,使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不沦为“网祸”,对此现象在法律上亟待定性和规制。
一、信息平台“标题党”现象的界定
1“标题党”的由来
“标题党”是一个新兴的词汇,有些人认为那些“看书只看皮,读报只读题”,而后装作对作品大彻大悟,夸夸其谈的人是“标题党”,其实不然。“标题党”不是指的某类只读题不读书的人,而是指在网络中故意用较为夸张怪诞或者配有色情暴力图片的文章标题以吸引网友点击观看帖子的行为或人,特别是指标题与文章内容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者。
“标题党”的始作俑者是19世纪末美国报业的两巨头——普利策和赫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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