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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该当何罪

2017-07-13张建华

资治文摘 2016年10期

张建华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28日,王某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约定月利息为3000元,同时将自己8.6万元价格购买的长城牌轿车一辆质押给何某。借款后,王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2016年7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回其暂住的某小区时,见到质押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内,遂起贪念,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予以藏匿。事后何某及公安机关询问车辆去向时,王某某否认开走质押轿车。王某某并以质押车辆丢失为由要求何某赔偿。7月30日下午,王某某与何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何某免除王某某剩余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债务,并另需向王某某支付3.6万元赔偿款(何某尚未支付)。经鉴定,该长城牌轿车价值6.5万元。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及不同处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何种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秘密开走质押车辆的事实,骗取他人赔偿款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因素。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又构成诈骗罪。王某某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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