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王某侵财案辨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
2017-07-13徐妍
资治文摘 2016年10期
徐妍
【摘要】侵犯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属高发性犯罪,法律不能够清晰地对相关犯罪进行细致解释,在此罪和彼罪之间界限不明晰。在实践中,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使用的手段既可能为欺诈、亦可能为秘密窃取。导致在案件定性上出现争议。本文通过案例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并阐明笔者观点。
【关键词】侵财;盗窃罪;诈骗罪
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某电脑城周某摊位,谎称为某单位采购人员,采购电脑配件共计3万余元货物,要求货到付款。在周某装货途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趁周某不备,将部分配件装入自己包内。在运货途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谎称下车取东西,逃跑。
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某联想专卖店,谎称为单位采购人员,订购3台台式机、3台笔记本电脑,要求送至某办公楼,货到付款。联想专卖店工作人员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某办公楼下,犯罪嫌疑人王某谎称先将部分货物运至楼上,后与工作人员一同将其余货物送至楼上再进行付款。犯罪嫌疑人王某将2台笔记本电脑拿走进入办公楼后,从后门离开。
本案中,两起盗窃行为,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均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虽然犯罪手段大致相似,犯罪嫌疑人均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送货途中取得财物,但两次取得财物的手段不尽相同。第一起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装货途中,趁人不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