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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网络隐私权保护

2017-07-13骆紫月

科学中国人 2017年32期
关键词:用户信息

骆紫月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业者对网络个人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学界和实务界虽然已意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但总体来看,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网络隐私权自身的特点,使得当前的保护措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拟通过爬梳网络隐私权的发展过程、立法现状以及价值考量,深入解析保护网络隐私权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及人身财产安全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以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新型保护模式。

一、从隐私权到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不断扩张的权利。最早的隐私权仅仅只是基于“独处权”和“安宁权”而诞生的一项权利。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时,就是将隐私权界定为“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权”。随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隐私权”的概念开始不断扩张:首先是在1964年被William Prosser归结入民法中的侵权法领域,随后又在1965年被美国法院以盘里的形式认定为是包括自决性隐私和信息性隐私两大板块的宪法性权利。当前,隐私权在美国已成为横跨宪法、民法(侵权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广泛性权利,有美国学者甚至将隐私权比喻为“变色龙”,它的含义根据其所在背景和语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张也同样发展得非常迅速,尤其是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国对人权保护的反思,也在隐私权的不断扩张上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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