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核武器条约》能否“核”去“和”从?
2017-07-12罗孝如
军事文摘 2017年7期
关键词:国家
罗孝如
3月27日,《禁止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禁核条约”)谈判会议在美国纽约举行,共有116个国家和地区參会。会议前夕,美俄英法等有核国家表示不参加此次会议,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无核国家也表示不参加。会议开始前,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黑莉在会场外公开反对“禁核条约”,在场的英国、法国、韩国、土耳其,以及一些东欧国家约20个美国盟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均表示将抵制这次会议。那么,“禁核条约”到底是一纸什么样的条约?为什么遭到如此大规模的反对?有核国家、无核国家都持什么样的态度?“禁核条约”能否全面禁止和销毁一切核武器,使全世界“核”去“和”从,从此人类真正进入无核时代呢?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提出
1975年3月,《禁止生物武器条约》生效;1997年4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999年3月,《渥太华禁雷公约》生效;2010年8月,《国际禁止集束炸弹公约》生效。在国际社会成功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地雷及集束炸弹后,有不少国家认为现在是讨论禁止核武器的时候了。早在1967年2月,巴拿马、秘鲁、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等14国在墨西哥城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国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只能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各自领土上试验、使用、制造生产或取得核武器,禁止在各自领土上接受、储存、设置、部署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拥有核武器。但该条约是地区性质的,而非世界范围的。
2007年,哥斯达黎加和马来西亚共同向联合国提交“禁核条约”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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