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五次释法
2017-07-12
新民周刊 2017年26期
第1次释法:1999年对居留权问题的释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权。这判决令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包括私生子女在内。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将给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因此,叶刘淑仪联同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到北京寻求人大释法。
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第2次释法:2004年就普选问题的释法
2003年末,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通过關于对香港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中实行普选。
第3次释法:2005年就新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
200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建制派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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