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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思维开拓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新模式

2017-07-12李洪

中国水产 2017年7期
关键词:渔业资源水生水域

文/李洪

创新思维开拓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新模式

文/李洪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建设提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提出了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又提出有针对性地保护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渔业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我们必须创新思维,真抓实干,改进和完善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发展模式,走出一条新路子。

一、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现状

几十年来,随着我国长江流域经济的迅猛发展,对资源的破坏必然加重,一是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开发活动频繁,仅长江流域大型水电设施就达500余个,中小型水电设施更是星罗密布,在天然河流上筑起了一道道水坝,渔业生态河道、湖泊被大肆侵占,生境出现破碎化。二是工厂排污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农村面源污染等,使天然水域的水质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污染。三是捕捞过度,仅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10个省(市)、400个县涉及捕捞渔船就达3万余艘、20万人。

面对如此恶劣的自然环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抓紧建立了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是以传统方式开展春季禁渔、人工增殖放流、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及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使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保护工作还做得不够,大量河流、湖泊,仍有不少渔民以传统捕捞方式为生,出现天然渔业资源存量减少,物种简单化,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在已建保护区中,也存在随意捕捞的现象,按照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是不准捕捞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面对以上乱象,如果我们再不采取措施,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将面临衰

竭的危险。

二、创新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模式

在如此广阔的水域中,如何进行管理?是按照简单的春季禁渔,“人放天养”、“随意捕捞”的旧有模式;还是另有一种模式,在合理捕捞的情况下仍能保护渔业资源?这就是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进行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建立示范区,科学划定禁渔和捕捞的范围及时间,让渔民在规定的区段和时间内合法捕捞。

(一)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第三十条又对禁渔区和禁渔期作了明确规定。

2、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4]50号)及2006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06〕24号)中提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状况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工作。

虽然现有渔业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提到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但本人认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其实质内容就是《渔业法》中“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的措施之一。且在2013年,农业部试点性的在全国建立了7个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每年还给了一定的项目经费。2015年农业部又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农财办〔2015〕58号)正式将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列入了预算项目指南目录。后因农业部渔业管理机构改革,示范区的划建工作暂停了下来,还望农业部能尽快恢复和重新启动示范区的划建工作,以保持示范区建设的连续性。

(二)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的划定内容

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一样,它不是保护区,是示范区,是整体上对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重点采取防治水域污染和禁渔、增殖放流等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以起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示范作用。只要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好了,生活在其中的鱼类等水生动植物资源自然能得到保护。它主要遵循的是《渔业法》的规定,其保护级别较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只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目前再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地方政府从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性不高,而居于项目发展理念提出建立示范区,地方政府就比较支持。如果不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级示范区,可在省、市、县建立相应级别的示范区,但国家应在政策和项目资金上给与支持,出台建立示范区的专门文件,制定示范区建设标准,至少对省级以上示范区应安排一定项目资金予以扶持。因此,各地可根据前述规定和要求及本地渔业资源状况,将一些尚存有自然流水河段及库区、湖泊,划定范围,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在示范区中,对重要的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流水河段可划为核心区,对库区、湖泊等开敞水域可划为实验区,对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水域污染,开展禁渔保护和增殖放流,严格涉渔环评,发展增殖渔业。

(三)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的管理措施

1、防治水域污染

一处水域首先要做到水质清洁,鱼才能正常生长,人类也才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国家环保部于1989年制订了《渔业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至今已28年,现大多数天然水域因人为因素已呈静水或缓流状态,且污染严重,很多水域是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也对渔业水域排污口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示范区后,成为重要渔业水域,对水质的要求更严。

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管,主动参与排污口设置的渔业环评,尽职尽责地落实《标准》,认真搞好渔业水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有监测能力的机构加强对渔业水域的日常监测。发现渔业水域经监测不符合《标准》的,应主动联系环保部门,要求严格排查排污企业,共同督促排污企业做到达标排放,并争取做到排污总量控制。

2、完善禁渔管理

目前我国天然水域实行的是分流域统一禁渔,但主要是对春夏季鱼类繁殖时期进行禁渔保护,如长江流域统一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但未对幼鱼生长旺盛期进行禁渔保护,使许多幼鱼尚在生长阶段就被捕走。且农业部一直想在长江实行全年禁渔,但考虑到大量渔民的存在,至今无法实施。如果通过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至少可在局部水域先行实施全年禁渔。如对示范区的核心区实行全年禁渔;对实验区延长禁渔时间,对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同时保护,每年禁渔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时做不到全年禁渔的,也可先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全年禁渔,让渔民集中到实验区捕捞,逐步做到保护区全面禁捕。所谓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最好的办法就是禁渔。

3、科学开展人工增殖放流

在示范区内或依靠原有鱼种场站建设当地特有经济鱼类的驯养繁育基地,保育原种资源,除繁育部分原种子一代投放江河、湖泊,保存、增殖原种资源外。还可在示范区的实验区,集中投放以鲢鳙为主的经济鱼类,既充分利用天然饵料资源,还可净化水质,更可培养以天然“胖头鱼”为品牌的增殖渔业,提高增殖放流的效果。

4、实行集中捕捞

现有天然水域的零星捕捞,捕捞面积大,捕捞时间长,渔民除4个月的禁渔外天天都可捕捞,捕不到鱼便使用网目更小的网具捕捞,结果大小鱼“一网打尽”,渔业资源直至枯竭,也使渔政人员对捕捞渔民的管理难度加大。建立示范区后,可规范渔民管理,建立渔民协会组织,甚至依靠渔民自己进行管理,延长夏季禁渔时间,变平日随捕作业为秋冬季集中捕捞,提高捕捞效益。这也可说是休渔制度在内陆水域的具体应用。如云南昆明的滇池,通过3年封湖后于2016年开捕,并规定捕捞的时间;以及查干湖的冬捕,都是集中捕捞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成功范例。

5、严格涉水工程管理

现在涉水工程很多,包括河流、湖泊采砂,对鱼类的栖息地破坏很严重。《渔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这一条只是对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具可操作性。现全国只四川省和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的影响须做渔业环评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示范区后,可在文件批复中明确要求水下工程作业对示范区渔业资源的影响须做渔业环评,或在示范区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因为建立示范区后,渔业管理部门对示范区进行了资金和管理投入,其受到工程影响理应予以补偿。对示范区的涉水工程建设影响水生生物资源争取到的渔业资源补救经费,可集中用于示范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解决了涉水工程影响渔业资源进行环评的操作问题。

三、长江流域渔业发展模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涉水工程对渔业资源影响严重,但在我们无法改变已建水电工程导致河流破碎化的情况下,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作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尽量减少既有损失,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1、重新认识减水河段

水电站在通过环评时,都明确了一定比例的下泄生态流量,这个下泄生态流量是坝下鱼类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只是电站方未严格执行而已,把本来属于坝下的生态流量克扣了下来,是对坝下渔业等相关利益部门生态用水权的严重侵犯,我们理应争取这个权益。据此,我们还可将减水河段纳入示范区的核心区范围,成为重要渔业水域,督促电站业主方在枯水期必须开闸放水,并开展生态调度,在鱼类繁殖期加大下泄生态流量。同时与水政、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电站的监管,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下泄生态流量实行实时监控。对不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的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甚至通过民事索赔。各水电站在开展环评时提出的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是在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基础上提出的;如果下泄生态流量不认真执行,所有补救措施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只要我们严格执行下泄生态流量,在坝下形成一定长度的自然流水河段,就能满足一定数量的流水性产卵鱼类的自然繁殖。如长江葛洲坝下形成“四大家鱼”、中华鲟等鱼类新的产卵场和泸州市龙马潭区龙溪河梯级电站坝下形成厚颌鲂新的产卵场就是例证。对减水河段的有效管理,保证下泄生态流量,就是增加自然流水河段的重要补救措施之一, 也是我们所强调的“修复生态环境”的最基本内容。

大部分高校医院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编制预算的目的和需求主要是申请经费和完成学校上级部门布置的预算任务,没有认识到预算是一种管理的手段。预算工作基本是医院财务科室根据学校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来年的预算上报,学校上级部门下达预算拨款额度后,年末根据财务核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2、重新认识电站库区

河流修电站后形成的库区,水量增大,适宜许多静水产卵性鱼类的生长繁殖,且浮游生物增多后,这些鱼的资源量增大,是我们因地制宜发展库区增殖渔业的有利条件。据此,也可将电站库区纳入示范区的实验区范围,加大滤食性鲢鳙的投放,发展增殖渔业;加上能自然繁殖的鲤、鲫、翘嘴鲌等鱼类,其资源量会迅速上升。另外水域中放流的流水性产卵鱼类,可在库区育肥,条件适宜的可上溯到库区支流及上游流水河段产卵繁殖,补充资源。这就叫最大化利用水资源。管理好河流库区,是发展增殖渔业的有效措施之一。

3、防止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建而不管

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要避免只设一个牌子,

无资金进行建设、无专人进行管理。对申报的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要进行科学论证,划定范围,设立禁渔标志,编制建设方案,建设后还要组织验收和每年进行检查,保证示范区建设合规达标,产生实效。

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其性质仍然为天然水域,除在禁渔期禁止捕捞外,非禁渔期可由当地渔民进行捕捞,重点是加强对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核心区的保护。通过加强对渔船和渔民的管理,实行集中捕捞,以产生最大捕捞效益。同时在示范区内禁止开展肥水养鱼影响水质。

四、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的示范效应

1、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可作为水域生态保护的具体实施载体,即建立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纳入地方党政一把手作为河长治理水域污染的工程范围,加强对水域水质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

2、可作为渔民转产转业的试验田。现在国家正愁如何把以捕捞为生的渔民通过转产转业回到岸上另谋职业和生活,通过建立示范区,可以把渔民逐步集中到示范区的实验区捕鱼,减少捕捞范围和捕捞时间,腾出更多的时间去从事其他职业,直至最终找到好的谋生手段而放弃捕鱼。

3、可解决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捕捞问题。建立示范区后,可把渔民逐步从保护区内解放出来,或先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捕捞,慢慢过度到示范区的实验区捕捞,让保护区成为严格的捕捞禁区,以起到保护水生生物的真正作用。

4、可作为增殖放流的试验田。全国每年有近十亿的资金用于天然水域的人工增殖放流,其放流效果到底如何,也没专门统计过,至少渔民是受益的。但这种受益,如果只是放流后第二年即被渔民捕走,对恢复天然渔业资源也没多大益处,甚至渔民因多捕鱼而尝到甜头后会加大捕捞强度,反而起到了破坏渔业资源的作用。另外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向天然水域放流的鱼类应是原种或子一代。而目前放流的鱼类,不能完全做到原种子一代投放;如果不是原种子一代投放,引入了外来物种,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我们应严格天然水域的人工增殖放流,除在保护区或示范区的核心区切实做到原种子一代放流外,尽量少放,让其原有种群自然繁殖生长,甚至通过几年的全年禁渔,这些水域的鱼类资源可很快得到恢复。而把增殖放流的资金更多用于示范区,开展增殖放流试验,即以投放鲢鳙为主发展增殖渔业。因为全国除了长江的葛洲坝下和部分珠江、黑龙江水域尚有“四大家鱼”能自然繁殖外,其它水域“四大家鱼”均不能自然繁殖了,且鲢鳙是增殖渔业的主要捕捞对象,也就是说放流鲢鳙不会产生生态灾难。而鲤鲫可以在天然水域自然繁殖,无须放流。天然水域的捕捞应该是捕捞增量部分,在示范区发展增殖渔业,就是对资源增量部分的有效利用,大大提高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应有效果,做到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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