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账款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2017-07-10翟黎青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11期

翟黎青

摘 要: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账款时,由于纳税人选用的计税方法和提供服务地点不同等问题,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业务差别很大,本文以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同施工地点的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时涉及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注意的问题与同行商榷,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不同施工地点建筑服务 简易/一般计税方法 会计处理 纳税申报

一、一般计税核算方法

(一)项目施工地点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

依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例如:某公司机构所在地为甲地,2016年10月份在乙地有一项建设服务工程合同价款(含税)1110万元,11月收到预收账款111万元,12月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含税)555万元,扣回预收账款111万元。

1、11月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1110000 ÷(1+11%)×2%]

贷:银行存款 20000

(2)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