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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出庭作证的原则及其对策

2017-07-09那森张彦青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8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法医专业知识

那森+张彦青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依法行政的效果明显,司法更加的公开、透明。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加的完善,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的诉讼法中将法医出庭作证规定为法医的一项基本义务,更好的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法医出庭作证鉴定人证据规则法治社会

大家都知道证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所谓出庭作证主要是指证人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庭上将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的向法官所做的陈述。证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时不得作伪证,也不得夹杂着自己的主观看法,在陈述完毕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后,接受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询问和质疑,通过法官、原告和被告相互对证人的询问,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拒不出庭作证,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1.1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在目前的诉讼过程中,法医真正出庭作证的很少,他们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没有对法医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敢出庭作证,他们一般从自身的安全角度出发,认为出庭作证容易得罪人,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且出庭作证会产生各种费用,例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同时也会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在这样的现状下,法医出庭作证没有任何的益处,而且会使自己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很难调动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1.2欠缺保证法医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目前,之所以法医不愿意出庭作证,与国家对法医出庭作证的保护不力是有很大关系的。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障法医出庭作证的权益,但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对受保护的人员的规定不明确,而且也没有规定对法医出庭作证的权利的保护,使得整个保护体系很不健全。

1.3法医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法医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其作为法医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仍然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不想因为出庭作证得罪人,使自己产生无端的困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使公民,特别是法医都缺乏足够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医的职业素养低,忘记了自己作为法医的职责就是对社会中的各种与法律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程序的尽快终结,提高司法效率。

1.4法官对法医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医必须出庭作证的条件,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里,即当事人或者公诉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希望法医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做出说明,必须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否则法医就没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此严格的启动程序,给当事人要求法医出庭作证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也不符合言词证据的要求。根据言词证据规则的要求,直接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向法官、当事人说明,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任何在法庭以外的言词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法医出庭作证的原则

2.1程序保障原则

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履行自己义务的体现,必须遵守法律的程序规定。同时也通过程序法的规定,保障法医出庭作证的权利,防止出现威胁法医出庭作证的现象。

2.2法医权利保障原则

在当下,之所以法医出庭作证率低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医出庭作证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法医如果出庭作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却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会因为出庭作证担负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并使自己不能正常工作,那么相信很难有法医主动愿意去出庭作证。因此,必须在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法医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医形成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义务的法律意识。

2.3保护法医人身安全原则

为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制度来保证法医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只有使法医意识到自己出庭作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危害,不再因为害怕得罪人,造人报复而不敢出庭,才能真正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3.解决法医出庭作证率低的具体措施

3.1加强对法医权益的保护力度

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法医出庭作证权益保护的职责,防止他们之间出现推脱责任的现象。严厉打击各种威胁、恫吓法医出庭作证的行为,切实的保障法医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法医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环境。

3.2对法医出庭作证给予补偿

法医出庭作证会产生各种费用的开销,尤其是在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法医出庭作证的成本会更高,而且法医也会因为出庭作证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因此,法律在规定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也要为法医出庭作证提供补偿,保证法医出庭作证没有经济负担。法学中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如果只给法医设置严格的义务,却不给予相应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很难被遵守,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正所谓“恶法非法”,这样的法律人们可以不必遵守。这不但不能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的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在为法医设置义务的同时为其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才能使法医自觉的遵守法律的规定,形成依法履行义务的习惯,从而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3加强法医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提升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法医学涉及医学和法学两大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因此,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医,专业知识过硬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仅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却没有很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这是非常危险的,正所谓“有才无德是危险品”。只有专业知识,缺乏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很容易抵挡不住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诱惑,在他人的金钱、美女以及权力的诱惑下,对鉴定内容进行虚假鉴定,不但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4提高法医的责任意识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医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从而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意识。同时,如果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偏袒一方当事人,必须让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加强法医的责任意识。当然,如果法医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但由于其自身专业知识所限,出现鉴定错误,法医是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

4.结语

法医出庭作证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程序法中完善法医出庭作证的制度,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王黎曼.法医出庭作证制度初探.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S1).

[2]陈瑶清、李剑波.论法医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4(32).

作者简介:

那森,男,辽宁沈阳人,辽宁盤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主要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张彦青,男,黑龙江杜蒙人,黑龙江省大庆市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主要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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